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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8 17:40:40 股吧网页版
“见费出单”的执行标准如何界定?金融监管总局就非车险“报行合一”热点问题给出回应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已于2025年最后一天下发《关于印发<非车险综合治理有关问答(一)>的通知》(金财险司函〔2025〕639号,以下简称《问答》),针对非车险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各类问题,给出解答。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非车险业务种类丰富、情况复杂,非车险综合治理工作要按照“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先立后破、稳步推进”的原则有序开展,务求实效。各金融监管局要持续加强属地机构非车险综合治理,在符合统一监管政策的情况下,因地制宜落实落细。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

  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不视为“见费出单”

  2025年,针对非车险“报行合一”,监管部门曾发布两个重磅文件,分别是《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于行业落实非车险“报行合一”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通知》要求,非车险“报行合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机构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已经着手从考核、渠道等方面开始部署,全面落实非车险业务“报行合一”。但“非车险”涉及险种众多,业务场景复杂程度也远超车险,有的领域甚至连“见费出单”的条件都不具备,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也引发了险企的困惑。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和《指引》等文件精神,金融监管总局结合市场反映,就行业关注的热门问题给出了回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见费出单”的界定是非车险业务执行“报行合一”过程中问题最多的一环,也成为此次金融监管总局《问答》中的主要内容。金融监管总局就不同业务,给出了视同“见费出单”的执行标准。

  具体来看,对于共保业务,主承保公司或保交所等行业基础设施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和开具发票,可视为“见费出单”;对于人民币业务,保险公司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签发保单可视为“见费出单”;对于外币(或离岸人民币)业务,由于外汇管理局需在外币入境前进行审核,且需要保单作为审核凭证,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可将投保人的银行转账或其他可查验的付费凭证作为依据,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落实“见费出单”要求。

  但是,也有一些行为不被视为“见费出单”。例如客户保费由保险中介机构代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根据《通知》第七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规定,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保费不视为“见费出单”。

  退货运费险等互联网保险业务7月起实现实时结算

  在保险公司执行《通知》和《指引》过程中,金融监管总局对有关业务的保费管理也提出了一些细化要求。

  首先,各级党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或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等作为投保人,为公共利益使用财政资金支付保费的业务,保险公司可在政府提供已签章的投保单、协议或政府相关文件(如投标文件、会议决议文件、政府发文等)的前提下签发保单。

  其次,企业、事业单位、个人作为投保人,政府使用财政资金为投保人补贴保费的业务,保险公司应在收到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额保费或个人自缴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等另有保费缴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原则上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对于高频率、碎片化、场景化的退货运费险等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在评估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和经营能力基础上,及时准确收集保险客户信息等核心业务信息,自2026年7月1日起应实现实时结算或出单后2个自然日内定期结算。

  第四,远洋船舶险、远洋涉海运责任险、货运险、航空保险、航天保险、出口机动车延保类业务、国内贸易信用险、出口信用保险、进口信用保险以及中资海外利益保险业务,其保费缴纳方式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后续如有调整将另行安排。

  “对上述业务,财险公司应加强与投保人的沟通,可根据保费缴纳情况,约定保险合同效力或赔付责任。以上业务保费管理要求,后续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完善。”金融监管总局表示。

  对于2025年11月1日前,已通过招标、协议(合同、备忘录)方式明确缴费方式、尚未签发保单的业务,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在执行《通知》和《指引》的缴费要求时,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投保人沟通协调,2026年3月1日(含)以后签发保单的业务,原则上应在收取保费后签发保单并开具发票。改变缴费方式确有困难的,保险公司可在总公司已逐笔建立台账的前提下根据原招标、协议方式缴费,并在日常经营中加强此类业务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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