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1-08 01:27:41 股吧网页版
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据国家能源局1月7日消息,国家能源局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实施细则》共10章45条,从职责分工、账户管理、绿证核发、绿证划转、绿证核销、异议处理、信息管理、绿证监管等方面进行全面细化,构建体系完善、权责清晰的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为可再生能源环境权益规范化运作提供制度支撑。

  一是深化协同机制。完善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主体、技术支撑单位等多方协同机制,明确各主体在绿证管理中的核心职责,强化部门联动效能。

  二是健全账户体系。以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账户为权威底账,细化境内外各类账户功能与管理要求,形成标准化账户管理规范。统一开设省级账户,搭建国家底账与省级账户的联动对接机制,夯实地方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及节能降碳相关核算的数据基础。

  三是规范核发管理。系统梳理绿证分类、核发对象、核发规范,明确关键环节时限要求;在公共电网全覆盖的基础上,专门明确因客观原因存在绿证核发障碍的项目申领绿证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已建档立卡项目的绿证核发全覆盖。对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应绿证进行标注和区分,顺应新能源全面市场化改革新要求。

  四是细化划转规则。明确绿证市场交易、绿色电力交易、存量常规水电、自发自用、离网项目等场景的绿证划转要求,确立划转管理规范性,确保绿证归属清晰。提出通过绿电交易、通道输电协议等市场化方式将绿证纳入交易范围,并明确绿证价格大于0,有力保障跨区消纳绿电的环境权益清晰划分。

  五是健全核销机制。聚焦环境属性唯一性,分类明确超过有效期、绿色电力消费声明(认证)、CCER核查与登记、账户注销等重点场景下的核销规则和环境权益归属,并提出绿色电力消费声明的时间匹配要求,为后续开展绿电消费溯源、核查、评价、认证等工作提供权威凭证。

  六是健全异议处理机制。规范绿证核发、划转结果的异议申请原则及处理流程,完善绿证核发退补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七是强化信息监管。以数据真实、可追溯为核心要求,明确相关单位的数据管理责任,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筑牢绿证市场保障防线。

  《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后,国家能源局将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协同推进落实。绿证核发。机构统筹组织,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单位共同做好绿证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核发、划转、核销、异议处理、监管工作按照《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开展。

  二是强化系统支撑。持续深化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优化升级,加强系统功能建设和跨平台交互效率,在绿证核发全覆盖、绿证市场高质量发展新形势下,着力保障海量核发、交易、划转数据高效处理。强化绿证追踪溯源和智能统计分析能力,为《实施细则》各项规定落地提供稳定、高效的系统支撑。

  三是动态评估优化。密切跟踪《实施细则》实施情况,常态化开展绿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回应相关管理部门、市场主体、研究机构合理关切,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持续完善绿证管理制度。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