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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7 15:49:50 股吧网页版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发布:鼓励直播电商平台共享黑名单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

  《办法》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具体来看,《办法》中的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指的是直播平台,直播间运营者指的是直播间实际拥有者和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指的是在直播间出镜的主播,而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指的是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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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直播平台,《办法》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维度,系统规定了平台在身份信息核验登记、信息报送、直播营销人员培训、直播间运营者分级分类管理、平台内违法行为处置、风险识别及处置、交易信息保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责任义务。

  《办法》强调,对关注用户多、交易规模大、直播营销人员影响力强、多次出现违法行为或者从事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播电商活动的直播间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监测、实时巡查等管理措施。《办法》还鼓励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之间共享黑名单相关信息,对相关主体采取信用管理措施。

  对于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办法》明确了直播间运营者在信息公示、核验实际经营者信息和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实时管理直播间互动内容、事前合规审核、实施明码标价等方面的义务,划定了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商业诋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违法商品或者服务等行为红线。

  直播间运营者还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所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采取价格比较、折价、减价等促销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被比较价格或者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对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办法》规定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直播营销人员的招募、培训、使用、管理等工作,在与直播间运营者的商业合作以及直播选品中履行必要的核验义务。

  对于提供选品服务的MCN,《办法》提出,应当核验实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备查。保存记录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在完善监管机制方面,从协同监管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两部门线索移交、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等工作机制。从方便案件查办的角度出发,《办法》明确从事直播电商活动有关主体违法行为的管辖原则。从优化监管方式的角度出发,《办法》明确对有关违法失信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细化市场监管、网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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