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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7 01:14:20 股吧网页版
裁判文书中的法官姓名和案号不该是隐名处理的对象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司法裁判文书公开又起波澜。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全国多地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司法裁判文书,将案件审判员姓名隐去,引发舆论关注。记者查阅发现,在裁判文书网上约2万篇文书中,审判员姓名被隐名处理为“×××”的形式,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身份也以同样的方式被一并隐去。

  其实,如果是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信息,这种“隐名处理”的方式,倒也无可厚非。除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具体到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不公开审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裁判文书中隐去当事人姓名,则有更为细化的要求。《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提出,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完善上网文书隐名规则。如今,裁判文书网的上网文书全面施行隐名处理要求,自然人仅保留姓氏,企业则隐去字号和法定代表人信息,这些改革举措也都是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的体现。

  但是,如果是为保护个人隐私权,连同将上网裁判文书内的法官姓名和案号也统统隐去,恐怕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须知,法官姓名和案号并非个人隐私,也与个人信息无关。翻看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的定义再明确不过,“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而法官的姓名和案号,是司法文书所明文规定的规范内容。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要求“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审判组织信息”等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如果连案号都“讳莫如深”,如何让公众知晓“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如果连法官的姓名都“云遮雾绕”,如何让大众判明“审判组织信息”?

  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潮流所在。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改革的方向和标准,通过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巡回审判等一系列务实举措,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了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无论是有意为之也好,无意为之也罢,一份“要素不全”“神神秘秘”的司法文书,与司法公开背道而驰,其公信力、严肃性、权威性都将大打折扣。

  保护个人隐私不是消减司法公开的理由。固然,在司法裁判文书中,需要秉持立法精神,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能公之于众,但该有的法官姓名和案号等要素则“缺一不可”,如此才能体现司法公开的诚意和决心,才能让司法审判更加透明清澈,也才能更好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正义。那些还在“藏藏掖掖”的职能部门,有必要检视不合时宜的做法,回归到正确的道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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