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创业板S公司子公司理财出现巨额亏损,其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提交《承诺函》,承诺予以补偿。子公司理财巨亏,无疑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此类行为,应当坚决说“不”。笔者认为,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应依法依规追责。
S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以6000万元认购某私募产品,截至2025年12月25日,累计亏损4692万元,亏损幅度高达81.54%,且亏损金额已超过S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如此高的亏损幅度,在上市公司理财实践中亦较为罕见。
S公司子公司于2025年3月认购上述私募理财产品,但在上市公司已知悉该理财产品出现巨额亏损的情况下,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正因如此,证监会及深交所分别向S公司下发《警示函》和《监管函》,并对其相关违规行为采取了监管措施。
此后,S公司收到实控人发来的《承诺函》。实控人承诺就理财产品的投资本金损失先行补偿,最终补偿金额为公司初始投资本金扣除该基金届时赎回到账金额及公司通过相关措施实际追回的全部款项后的差额。对于S公司的此次理财而言,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了。
不过,在该案例中,仍有几个方面无疑值得关注。一是,在子公司理财出现巨额亏损且金额占比如此之高的情况下,S公司却仿佛当作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简直是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则视为儿戏。二是,监管部门仅出具警示函,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而言,无异于“隔靴搔痒”,也再次凸显出资本市场违规成本偏低的问题。三是,实控人虽承诺补偿投资本金,但相关资金占用期间产生的利息是否也应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笔者认为值得进一步考量。毕竟,即便对于资金实力较为充裕的上市公司而言,6000万元亦非小数目;若该资金存放于银行,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也相当可观。
因为有实控人承诺补偿,S公司的理财损失似乎并不明显。若说存在损失,更多也只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对于市场上众多上市公司而言,因理财、投资以及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往往未必能够追回。笔者认为,这一点非常值得商榷。
以上市公司频现的信息披露违规为例。上市公司发生信披违规后,监管部门通常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其中,罚款已基本成为常态。然而,对上市公司实施罚款,必然会影响其净利润,亦即直接牵涉到全体股东的权益。换言之,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代价,最终往往由全体股东“埋单”,这显然并不公平。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凭什么要为违规者的行为承担责任?尽管其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性,但在当前市场环境下,这却是不争的事实。
笔者认为,针对上市公司信披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除须依法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外,还应对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作出的罚款,最终应由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补偿。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将上市公司的实际损失降至最低,也有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原则。更为重要的是,由违规者真正承担责任,既能显著提高违规成本,也能在市场中形成有效震慑。
S公司实控人补偿理财亏损的做法,不仅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更具“推广”价值。基于此,建议凡因上市公司董监高等责任人员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均应依法依规追责,并由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上市公司利益受损而责任人员却置身事外的现象,理应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