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26年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业内人士表示,2026年的财政政策取向与2025年保持一致,预计2026年财政将继续保持必要支出强度,赤字规模或接近6万亿元,新增专项债规模或达5万亿元,同时消费税相关改革可能会加快。
延续必要财政支出强度 2026年赤字规模或接近6万亿元
近日,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提出,2026年将继续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一是扩大财政支出盘子,确保必要支出力度。二是优化政府债券工具组合,更好发挥债券效益。三是提高转移支付资金效能,增强地方自主可用财力。四是持续优化支出结构,强化重点领域保障。五是加强财政金融协同,放大政策效能。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罗志恒认为,2026年财政形势大概率仍是顶压前行,但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角色意味着财政政策仍要更加积极,以财政支出带动全社会需求扩张,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稳定房地产市场等提供财政保障。
罗志恒预计,在政策力度方面,赤字规模、地方政府专项债和超长期特别国债构成的当年新增债务规模预计将进一步提高,预计2026年赤字率将不低于4%,赤字规模预计接近6万亿元。此外,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规模也将进一步加大,大概率仍将超过10万亿元,以此缓解地方财政困难,激发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财政赤字反映财政扩张的强度。”国海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夏磊认为,不同于欧美国家赤字“消耗性”特征,中国财政赤字具有“建设性”和“生产性”特质,适度提高财政赤字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能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潜力。
广发证券资深宏观分析师吴棋滢预计,2026年财政支出力度将在2025年已经更加积极的基础上小幅增加。对于狭义目标赤字率,预计中性情形下将维持在4%,对应的中性情形下狭义目标赤字规模为5.9万亿元,较2025年提升约2400亿元。
不过,东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联席所长芦哲在研报中提醒,即使2026年预算赤字率维持稳定,财政支出仍有超预期可能。这种超预期可能来自物价增速回升带来的财政收入增速回升,以及2025年大量财政“余粮”形成的“调入及结转结余资金”。
保持必要债务总规模新增专项债将达5万亿元
债务管理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合理扩张的债务能够充实财政资源,在保证必要财政支出强度外,还能通过公共投资、消费补贴、社会福利支出等方式加大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力度,增强财政政策灵活性。
罗志恒表示,近年来,财政收入端制约了财政支出增速的进一步提升,通过提高新增债务额度,能充分恢复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能力,进而推动企业和居民行为从防御走向扩张。他预计,2026年新增债务总规模将提高到15万亿元。
吴棋滢认为,2026年广义赤字规模将随GDP规模小幅增加而增加,并更注重结构性调整。她预计,2026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将达到5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规模增至1.5万亿元,两者合计较2025年增加0.6万亿元。“若2026年年中出现经济承压情况,可进一步调整特别国债规模,或使用准财政工具加码。”吴棋滢说。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预计,2026年新增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准财政政策工具规模都会上升。其中,2026年新增专项债额度有望从2025年的4.4万亿元扩大至5万亿元。随着专项债资金用途拓宽,2026年基建投资稳增长需求会高于2025年,因此专项债增发的必要性较强。另外,视经济实际运行情况,2026年四季度有可能继续盘活地方政府债务结存限额。
此外,中诚信国际研究院院长袁海霞表示,考虑到用于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2万亿元置换额度,建议2026年新增专项债额度可小幅上升0.7万亿元至5.1万亿元,以弥补2025年减少的用于基建项目的额度,并持续拓宽专项债用途,继续支持化债、“清欠”等需求。此外,她还建议2026年特别国债规模可与2025年持平,继续发行1.8万亿元,支持“两重”“两新”工作,为扩内需提供资金支撑。
重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健全地方税体系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重视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兜牢基层‘三保’底线”“健全地方税体系”。多位业内人士提到,“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的任务包括“完善地方税、直接税体系”,结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预计2026年消费税相关改革可能会加快。
吴棋滢认为,从中长期来看,健全地方税体系将有利于形成地方培育税源的激励机制,把地方政府传统以招商引资为主导的“生产端竞争”变为投资于人的“消费端竞争”,并从源头上有利于供需关系优化。除消费税外,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并将权限下放至地方,或也有望在2026年见到其改革雏形。
芦哲认为,从财税改革方面看,2026年可能会有三个方向:一是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改革后既能充实地方收入,也能激励地方改善消费环境。二是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增加地方分成比例。三是合并建立地方附加税,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