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实行面向社会出租与定向出租相结合的供应模式,通过市级信息平台统一管理项目房源。
《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经市级或区级相关部门联合审查认定,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住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主要采取新建、改造改建、转化三种方式筹集,改变了保障房主要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的单一模式。鼓励充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用地、非居住存量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资源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采取面向社会出租和定向出租两种方式。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由该项目运营管理机构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据本项目实际享受的支持政策逐项测算,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其委托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二年。年度涨幅原则上不高于5%,租金调整后应及时对外公布。
夫妻双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同时符合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后,按规定申领租赁住房补贴。
为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办法》拿出了一揽子“真金白银”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土地供应、税费减免、金融信贷以及民用水电气暖价格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有效降低了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成本,保障了运营机构的合理收益。同时承租人可享受落户、医疗、教育、公积金提取等基本公共服务,充分保障承租人权益。
《办法》划定了清晰的“红线”,建立了严格的监督和退出机制,明确市、区两级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对房源的租金水平、租客资格以及“只租不售”的性质进行全程监管,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政策套利,严厉查处违规销售、骗取优惠政策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