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正式对外公布。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共6章54条,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同步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一并生效实施,进一步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是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政策对多项制度的优化完善,既体现了与国际税收规则的接轨,也关注到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现实需求。
增值税覆盖国民经济全行业和各链条,是目前我国第一大税种。1993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此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了作为暂行条例配套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暂行条例。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经历了“营改增”、税率简并、留抵退税等一系列重大改革,其法治化进程不仅是对改革成果的制度性巩固,更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全面践行。
在业界看来,《实施条例》的出台,是对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权威细化与解释,既落实了税收法定原则,又增强了税制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比如,在征税范围与主体界定上,《实施条例》细化了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范围,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分类标准,以及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的具体情形。在税率与计税规则上,明确了多税率应税交易的适用原则,完善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种类及进项税额抵扣办法。
“在混合用途长期资产抵扣规则的调整方面,《实施条例》对于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长期资产,即使混合使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也可以全额抵扣;超过500万元的,采取‘购进时先全额抵扣’,后续再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调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既保障了纳税人的抵扣权,也更好体现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特点。”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
税收优惠与征管机制的优化是此次《实施条例》的一大亮点。《实施条例》强化税收优惠公开机制,要求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等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建立政策执行效果评估与调整机制。在征收管理方面,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登记、专用发票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关键事项,简化跨区域企业汇总申报审批流程,健全出口退(免)税规则和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切实降低纳税人合规成本。
业界专家认为,《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增强投资者信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此外完善的抵扣链条将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对于《实施条例》的总体思路安排,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主要把握三点要求: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增值税法》。对《增值税法》有关制度和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二是保持税制连贯。将现行规定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纳入《实施条例》,不新增纳税人负担。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既坚持《增值税法》确立的基本税制要素和政策界限,又为实际操作预留空间,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同时明确重要配套措施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