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新国九条”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的统一部署,12月31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并完善了相关配套业务指引及指南。同日,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办法》及配套规则指南,并发布《关于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交所表示,下一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不断完善REITs规则体系,推动建设良好市场生态,推进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深交所表示,接下来,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紧扣推进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主题,构建简明、高效、规范、透明的REITs规则体系,加强优质项目储备,推动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平稳落地,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上交所:夯实REITs规范运作制度基础
上交所表示,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规则体系,健全市场功能,保障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平稳起步,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在充分吸收前期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上交所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对REITs业务规则进行了优化完善:
完善基本规则,夯实REITs规范运作制度基础。拓宽《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适用范围至商业不动产REITs,一体适用于REITs上市审核、发售、上市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安排。调整上交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至出具首次书面反馈意见用时,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新增约见问询、现场督导等准入环节监管手段,明确申报即担责,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优化标准规范,进一步提升制度适应性和包容性。优化完善审核、发售、扩募及新购入不动产重点领域业务规则。修订《审核关注事项指引》,聚焦重大性、关键性,优化资产合规性、回收资金用途、收益率要求,规范商业综合体、商业零售、办公、酒店等业态的特殊信息披露与核查要求,进一步提升规则适应性和包容性。修订《发售业务指引》,对询价定价、战略配售、网下配售等关键环节作出细化规范,保障发售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开展。修订《扩募指引》,完善扩募及新购入不动产制度机制,扩募间隔期缩短为6个月,进一步增强REITs市场的内生动力。制定《审核程序指引》,规范REITs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程序要求,提升审核透明度和工作质效。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聚焦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完善定期、临时信息披露相关业务规则,优化持续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修订《临时报告指引》《年报指引》《中报和季报指引》,明确商业不动产相关业态的运营情况披露要求;规范回收资金使用相关信息披露,完善临时报告披露触发情形,增强持续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要求,上交所起草发布了《关于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突出“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主线,从优化市场服务、完善审核机制、健全市场机制等方面对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重点事项作出工作安排,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此外,同步对配套业务指南进行适应性修订;结合前期工作实践,制定《招募说明书编制指南》,加强信息披露针对性,促进提升申报文件质量。
深交所:修订形成“1+7+6”REITs规则指南框架
深交所表示,发布《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办法》及配套规则指南等,是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出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商业不动产REITs公告》)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丰富REITs业务类型,促进REITs功能发挥,推动REITs市场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高度重视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规则修订、技术系统开发、项目培育等各项准备工作,推动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开好局、起好步。
按照《商业不动产REITs公告》相关要求,深交所修订形成“1+7+6”REITs规则指南框架,即1项业务办法、7项业务指引和6项业务指南,夯实商业不动产REITs制度基础。
一是将商业不动产REITs纳入规则范围,新增商业不动产REITs经营与财务情况、资产评估、运营管理安排等方面差异化的核查要求,分业态规范商业不动产REITs审核和存续期披露要求。
二是健全审核机制,明确审核各环节程序、缩短审核时限,优化REITs合规性、回收资金用途、收益率、基金经理兼任等准入要求。
三是优化发售定价安排,允许约定高价剔除机制,明确优先向认可REITs长期投资价值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合理确定战略配售规模等要求。
四是完善扩募机制,细化拟购入的不动产项目业态要求,缩短申请新购入不动产项目的时限要求,调整扩募发售阶段战略投资者范围。
五是强化存续期信息披露,细化交易相关提示性公告和触发停牌的临时公告披露要求,优化定期报告回收资金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