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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20:53:50 股吧网页版
证监会明确监管措施实施程序
来源:证券时报

  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监管措施”)实施程序。

  业内人士指出,《实施办法》对行政监管措施程序作出的全面、具体规定,是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与此前已经出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章一道,共同规范证监会的行政执法行为。

  规范证监会执法程序

  监管措施是独立于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措施类型,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具有保护公共利益、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实施办法》是证监会规章层级的文件,主要有五方面内容。

  一是监管措施的种类。《实施办法》明确列出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十四类比较常用的措施,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

  二是实施监管措施的一般程序要求。具体来看,实施机构应当对监管措施的取证、决定、送达等依法“留痕”;监管措施需要现场执法的,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实施机构一般不再对该违法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但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另有规定或者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尚未消除的除外;参与实施监管措施的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实施监管措施应当查明事实,全面收集有关证据;实施监管措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三是特别程序要求。除适用一般规定外,还需要适用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实施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采取措施的类别、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四是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处置机制。为确保特殊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置风险,在特定情形下,如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实施机构可以当场或者通过电子通讯等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受事先告知程序的限制;存在确实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等特殊情况的,经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不适用《实施办法》关于事先告知的规定。

  五是明确监管措施决定的作出及执行要求。包括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作出后的公开要求;明确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送达程序;明确当事人对监管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的,实施机构不再对其同一行为采取监管措施。

  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

  “制定《实施办法》是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要求的具体举措。”业内人士指出,《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程序。

  现行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也对监管措施作出专门规定。

  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重点结合近年来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最新要求,对以往程序进行修改完善。强调实施监管措施,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章规定的程序,应当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与危害后果扩散,坚持风险防控与教育相结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

  总体来看,《实施办法》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等要求,明确监管措施的程序规定,进一步提高证监会监管的规范化程度和依法治市水平。坚持“程序法”定位,主要就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作出规定,对于监管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形、适用标准、适用对象等事项,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监会其他规章规定。坚持监管措施及时矫正功能,突出效率要求。考虑到实施监管措施目的在于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维护市场秩序,在程序设计上更加体现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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