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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7:02:11 股吧网页版
法治面 |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日起施行,好友及情侣间私密互动无社会危害不认定违法
来源:界面新闻

  日前,有媒体报道,“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向好友传播淫秽信息的也将违法。”一时间,引起公众讨论:向好友发送不雅照算不算违法?夫妻、情侣之间私聊情趣互动是否也属于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80条对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规定引发上述热议。

  对此,有业内专家和律师发声,上述报道属于误读,这只是法律的常规修订,并不算新内容。界面新闻注意到,即使各大平台已有澄清报道,但仍有不少网友看到此前误读报道后仍存焦虑。

  存在近20年的法条为何引起波动?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1月起施行,经过2012年个别法条修正,已施行近20年,总体能满足社会治安管理需要。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信息的规定,界面新闻梳理发现,即将实施的新法与旧法之间基本无明显变化,只是将“计算机信息网络”修改为“信息网络”,涵盖面更广,契合当下的移动互联网作为主流的情境;处罚力度加大以及新增对未成年人传播的从重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告诉界面新闻,关于传播淫秽物品信息的规定,新法与旧法相比基本没区别,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一直都属于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信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此外,前款规定的淫秽物品或者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与之对应的是2012年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正时的第68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属于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法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若情节较轻,则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事实上,利用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被明文禁止,并非始于2026年1月1日。上述第68条均已将“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列为违法行为。

  安徽相贤律所律师王剑在文章《从误读解读新第八十条》中表示,此次修法本质是对长期存在的法律红线进行“加固”与“精准化”,而非设立新的禁区。近期网络上“2026年1月1日起才违法”的说法,在事实层面存在根本性错误。有报道将其渲染为“全新禁令”,显然是对法律连续性的严重误读。

  “一刀切”不可取,关键边界在于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于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淫秽信息”,北京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东峰告诉界面新闻,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是“淫秽信息”,不过刑法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367条规定了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同时也排除两类内容——人体生理医学科学著作、含色情内容但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此两类均不认定为淫秽信息。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原东峰表示,主要判断标准是否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内容。

  而情侣以及好友间私聊互动,发送“亲密照片”一般并不会认定违法。

  原东峰解释,不管是新法第80条还是修订前的第68条,规制的都是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从法条上看未限定传播对象人数,所以形式上无论向何人传播均属违法,但情侣、夫妻间自愿发送亲密或情趣内容,因双方自愿、私密无扩散、无社会危害,一般不会被认定违法。

  不过两类情形需追责处罚:一是违背对方意愿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司法实践中已有情侣间因此被处罚的案例;二是信息被广泛泄露传播,或内容涉及未成年人,造成实质社会危害。

  “核心裁量标准则是以是否造成社会危害、是否突破自愿私密边界为唯一核心依据。”原东峰说。

  陈永生也表示,如果是情侣、夫妻之间为了加深感情,或者治疗性功能障碍而发送淫秽信息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不构成行政违法的。

  此外,新法所提到的情节轻重又该如何判断?原东峰表示,情节轻重主要从传播的内容、传播的次数和范围,以及造成危害结果等方面认定。

  “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果首次传播,范围未扩散,可以认定情节较轻,如果多次传播,传播范围大,造成危害结果大,则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原东峰说。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在哪儿?

  传播淫秽信息的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核心边界在于传播的淫秽信息的类型和数量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刑事立案标准,同时区分“牟利”与“非牟利”两种情形。

  “传播淫秽信息的刑事立案分非牟利、牟利两类,满足任一情形即可追责,未达刑事标准的按行政违法处理,即可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0条规定。”原东峰说。

  界面新闻注意到,两高于2004年、2010年,先后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解释(二)》对制作以及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定罪量刑标准。

  《解释(二)》第3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364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当事人不为牟利但传播数量较大,仍可构成刑事犯罪。

  原东峰表示,涉及淫秽信息的刑事犯罪分为两类:非牟利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牟利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需达到“情节严重”,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可并处罚金。

  一篇文章名为《传播污秽信息量刑标准最新规定2025年》指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两高出台的相关解释,传播污秽信息的量刑标准呈现“基础-加重”的梯度结构。

  文章表示,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以上、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1万次以上,或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且注册会员达200人以上。

  若其传播行为存在向未成年人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量刑幅度提升至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图片,或在网络社群中引发大规模传播并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均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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