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汤立斌)中国证券业协会12月30日修订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优化了“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指标,还新增了“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新股估值定价”等专项评价指标。
为保持评价工作的稳定与有效衔接,修订后的评价体系整体架构和评价结果分类与修订前保持一致,重点修改完善了具体评价指标。主要修订包括以下内容:
在完善“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指标标准及评价项目范围方面,《评价办法》总结沪深交易所保荐项目评价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修改完善具体审核情形的扣分标准:一是明确保荐项目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扣分标准;二是完善保荐项目终止审核情形的扣分标准;三是完善保荐项目负面行为记录的范围及扣分标准,设定合计扣分上限;四是适当调整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标准。此外,对纳入“股票保荐业务执业质量”评价的项目范围进一步明确。
围绕修改“内控制度执行”评价指标标准,《评价办法》结合近年来机构投行内控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缺陷与不足,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化“利益冲突审查”和质控把关责任。同时,《评价办法》督促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要求,新增“项目收费”明细指标和存在负面舆情事项的扣分情形。
为优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指标,《评价办法》结合《资本市场服务科技企业高水平发展的十六项措施》《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等具体要求,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新增两项判定标准:一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了关键核心技术;二是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评价办法》还新增了“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项评价指标,结合《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具体要求,引导证券公司加大对财务顾问业务投入,积极促进并购重组交易,增加“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专项评价指标。
此外,《评价办法》新增“新股估值定价”专项评价指标。为督促证券公司提升新股定价能力,提高新股投资价值报告质量,《评价办法》增加了新股发行定价能力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两项具体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