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检察日报正义网披露一起案件:国企董事长以拆谋私,将自家房划入拆迁范围、为亲友走后门增加房产面积,获刑17年。
组团买院子套取拆迁款
2014年至2019年,甘肃省武威市某地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在城区实施棚改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由某国企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及棚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归集偿还本息资金。
吴某是该国企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承担决定拆迁事项、分配征迁小组任务、审核拆迁补偿事项、审核发放拆迁补偿款等职责。
某国企党委书记、董事长的魏某得到消息后,欲图利用拆迁的机会大捞一笔,便一直谋划着购买一处老房子,然后等待拆迁。
2017年初,魏某看中了一处院子,找到周某,想要和其共同购买这处院子。之所以找到周某,不仅因为二人此前就已相识,更因为周某是此次征迁的小组负责人之一。
周某明白,此时相应区域的拆迁公告还未发布,这处院子不一定在拆迁范围内。为确保这处院子一定能拆迁,周某找上了吴某。
需注意的是,周某此前帮助过吴某在拆迁工作中牟利。
2016年8月,周某负责某棚户区的拆迁工作,在此期间,得到吴某授意的周某,不仅以吴某女儿的名义操作拆迁补偿,而且在拆迁中虚增房产面积,最终该处房屋的补偿面积由原本的13平米左右虚增到43.69平方米,补偿款为16万余元。
有了先前的“合作”,周某有把握说服吴某。于是,他和魏某商量,拉吴某下水,共同出资购买这处院子,待拆迁成功后,一起瓜分拆迁款。在两人的游说下,吴某同意了。
2017年4月,三人合伙买下了这处院子。其中,魏某出资185万元,周某出资60万元,吴某出资70万元。
2018年,当地政府发布拆迁公告,院子并不在拆迁范围内。为了获得拆迁补偿款,同年8月,吴某安排工作人员将这处院子按照棚户区房屋政策拆迁,并安排周某所在的征迁小组负责该院子拆迁工作。
最终,院子顺利拆迁,3人获得拆迁补偿款995万余元。其中,魏某分得530万余元,周某分得235万余元,吴某分得230万元。
不止一次打拆迁的主意
类似的事情,吴某干了不止一次。
2017年11月,吴某得知当地政府决定将某地7处自建房屋(建筑面积782.59平方米)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这让他想起自家在附近也有一处房产。
此次拆迁事宜仍由吴某所在国企负责。作为公司负责人,吴某来到拆迁地点,指着自家房子所在区域,表示这里也符合拆迁条件,要求工作人员进行摸底调查,还特意叮嘱“将门口有两棵大树的这处房子列上”,这处房子便是吴某自家的房产。
为了不让别人怀疑,吴某还安排工作人员将与自家房子相邻的两处房子一并进行摸底登记。最终,这三处房子都写在了拆迁摸底情况表中,拆迁面积也从原定的700多平方米,增加到3000多平方米。
随后,吴某再次安排人员书面报告有关部门,称这3000多平方米房屋均符合棚改拆除政策,建议予以征收。为了过关,报告中故意没有写明具体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户,只是写明了拆迁面积。
“报告通过后,按程序要继续上报,只有当政府开会决定将摸底的房屋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发布征收决定和公告后才能进行拆迁,并发放拆迁补偿款。”
据吴某交代,因害怕事情有变故,未等政府发布拆迁公告,他便授意拆迁小组拆迁了这片区域,并发放拆迁补偿款。最终,吴某家这处房产获得199万余元拆迁补偿款。
吴某的小动作并不止于此。因为吴某拥有分配征迁小组拆迁任务的权力,征迁小组的负责人纷纷找上他,希望他能“给予关照”。
最先找上吴某的,是尤某,他是某征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尤某的公司参与了当地棚户区改造征迁工作。为得到关照,他先后两次给吴某送钱,共计14万元。后来,吴某将多处房屋的征迁工作安排给尤某的公司负责。
据了解,自2016年至2020年,吴某在担任某国企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接棚户区房屋征迁任务、承揽棚户区房屋拆除和垃圾清运项目、拆迁户房屋拆迁和补偿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7次收受17人财物共计135.8万元。
“有一部分改动是我打过招呼的,因为一些亲朋好友找我说情。”吴某交代,他在拆迁过程中多次为亲朋好友“走后门”,擅自增加房屋面积和变更房屋结构。
经查,吴某超越职权非法征拆,以及超越职权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共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1700余万元。
用贪污款以家人的名义买商铺
2023年10月,武威市某区监察委员会在调查吴某涉嫌违纪违法问题时发现,吴某等人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线索。
此外,在梳理分析相关证据后,监察机关发现吴某很可能还涉嫌洗钱犯罪。2018年10月,吴某以其儿子的名义购买一处商铺。2020年10月至案发,该商铺共收取房租26万元。2019年3月,吴某以其姐姐的名义,以125万余元购进一处商铺。2022年5月至案发,该商铺共收取房租10万元。经调查证实,这两笔购买商铺的钱,均是贪污所得。
其后,监察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吴某洗钱犯罪的线索和材料。2023年12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最终,吴某等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和洗钱罪案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1月,检察机关以吴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7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吴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但对检察机关起诉的洗钱罪未予以认定。法院不认定洗钱罪的理由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至此,自洗钱才纳入洗钱犯罪的打击范围。吴某用贪污款购买商铺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因此其对犯罪所得收益掩饰、隐瞒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但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吴某购买房产隐匿贪污犯罪所得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但之后其一直以他人名义收取房租直至案发,符合继续犯、持续犯的特点,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型洗钱行为。经审查,该院认为这一判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依法提出抗诉。
2024年12月,武威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5年3月,此案重新开庭审理。同年5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对吴某构成洗钱罪的认定,以吴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10万元。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5年10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中,其他犯罪嫌疑人也一并受到刑事处罚。
本文综合自检察日报正义网、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