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自12月31日起施行。
批复共五条。其中,当事人协议选择“五地”之外的其他地点为管辖连接点的,该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批复表示,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列举的“五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该地点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对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中,被保险人住所地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开展深入调研,围绕管辖冲突易发、多发及管辖不明领域的其他重点问题,通过及时制定司法解释、编发指导性案例和入库参考案例、法答网“精选答问”等,不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依法维护民事诉讼秩序,更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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