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晚间,协鑫能科(002015)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9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经查,协鑫能科及相关责任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协鑫能科以采购燃料方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已经归还。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主导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智,董事会秘书杨而立,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协鑫能科通过正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智,董事会秘书杨而立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是协鑫能科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审议并披露的问题,相关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下简称《2号指引》)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时任财务总监王述华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四是协鑫能科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相关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2号指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协鑫能科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与此同时,29日,深交所对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资料显示,协鑫能科于2004年在深交所上市,专注于能源资产管理和综合能源服务。
业绩方面,2021年至2024年,协鑫能科营收连续4年同比下滑。2025年前三季度,该公司实现营收79.35亿元,同比增长5.07%;归母净利润7.62亿元,同比增长25.78%。
二级市场上,截至30日收盘,协鑫能科跌2.30%,报10.19元/股,总市值165.4亿元。年内,协鑫能科股价涨幅为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