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协鑫能科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两方面。

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协鑫能科以采购燃料方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目前,相关资金已经归还。协鑫能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协鑫能科通过正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协鑫能科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协鑫能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共山违反诚实守信义务,滥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对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协鑫能科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费智,财务总监彭毅,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董事会秘书杨而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基于此,深交所作出一系列处分决定:对协鑫能科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公司实控人朱共山、上海国能投资有限公司、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朱钰峰、费智、彭毅、生育新、杨而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给予的处分, 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同日,深交所公司部还对协鑫能科时任财务总监王述华、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等人下发监管函,涉及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信息披露违规等情形。
公开资料显示,协鑫能科成立于1992年05月05日,注册资本162332.4614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朱钰峰,注册地址为江苏省江阴市海港路18-1号202室。主营业务为能源资产管理和综合能源服务。
协鑫能科2025年三季度业绩报告显示,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79.35亿元,同比增长5.0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达7.62亿元,同比增长25.78%。
截至12月30日9点34分,协鑫能科的股价10.27元/股,总市值167亿元,市盈率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