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月29日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据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面广,扩大惩治范围。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债务人常见的逃废债行为,明确了对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股东恶意转让股权逃废债,股东抽逃出资逃废债,夫妻协议离婚时故意让负债一方少分财产逃废债,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逃废债,公司法定代表人虚构公司债务、通过虚假破产逃废债,被执行人恶意隐匿责任财产、逃避强制执行逃废债的惩治规则,对于指导各地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和惩治逃废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一为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为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案例三为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四为吴某芳诉唐某莲、何某奇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案例五为甲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六为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案例七为洪某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逃废债的三类责任:一是民事责任。案例一中,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废债,审理法院依法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即让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中,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负债的情况下,两次零对价转让股权,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案例三中,股东向公司转入出资2日后即转出,无证据证明转出资金系基于正常交易,构成抽逃出资。后两个案例,审理法院均依法判决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处以拘留罚款。案例五中,甲公司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后,王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审理法院对其给予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三是刑事责任。案例六和案例七均追究了逃债人的刑事责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虚构公司债务申请公司破产,犯虚假破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执行人将其应得的补偿款转入近亲属账户,逃避执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下一步,将不断完善治理逃废债的裁判规则和执行措施,借助法答网和案例库平台指导各地法院惩治逃废债;助力完善破产制度,畅通债务依法合理出清的渠道;加强法治宣传,以生动具体的典型案例弘扬诚实守信,“惩、治、防”全链条发力,加强债权保护,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