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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7 19:34:49 股吧网页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作者:韩宋辉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韩宋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近日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并于12月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首席专家、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本次修订关注的重心正从“只盯住持牌机构”逐步延伸到“围绕机构运行所依赖的关键关系与关键环节”。因此,修订草案一方面更清晰地列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实谱系,把理财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列举范围,使法律适用对象与当前持牌体系更一致。这将统一监管依据、减少适用争议,也为监管资源配置与检查边界提供更明确的法律坐标。

  针对实践中有的银行业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越位、干预经营,甚至虚假出资、抽逃资本,搞不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情况,修订草案进一步延伸监管链条,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制度;明确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准入标准,强化穿透审查;新增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文件报送、股权披露相关要求;增加自有资金出资等义务规定,严厉打击违规关联交易、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

  曾刚说,修订草案并不止步于“把机构名单写全”,还把过去容易成为风险源头、却在法律层面约束不够的主体——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银行业第三方机构纳入监管视野。换句话说,修订的方向是把“风险产生的源头”和“风险传导的链条”一起纳入治理框架,使监管能覆盖“资金—股权—治理—经营—外包—消费者”的完整链条。

  为填补银行业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的立法空白,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银行业风险处置工作实践,建立健全早期纠正硬约束机制,授权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隐患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完善风险处置框架,就促成重组、整顿、接管、撤销等风险处置方式作出系统性安排,明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机构风险状况、金融市场环境灵活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进一步细化各类处置方式适用情形,丰富监管工具箱,增强处置工作前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曾刚表示,风险处置机制解决的是“风险来了怎么办、能否更早介入、代价能否更小”。针对实践中处置规定偏原则、早期干预不足、工具不够用的问题,修订草案以更清晰的法定授权为核心,推动处置手段从末端单一走向分层衔接。

  曾刚具体分析:修订草案丰富强制措施并扩大适用依据,新增或细化限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红、限制支付报酬福利等措施,便于根据风险程度实施“降速、止损、纠偏”,避免处置陷入“要么放任、要么接管”的两极;新增整顿机制,丰富风险处置机制,当机构出现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经营管理恶化等重大风险隐患时,可采取强制措施并派出整顿组,对关键经营活动实施监控,把处置窗口前移,在风险可控阶段介入以降低处置成本;细化接管制度与后续衔接,明确接管组职责、接管期间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并完善行政处置与破产程序对接,极大丰富了处置方式,提升处置的规范性与可预期性。

  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实践经验,修订草案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一方面明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依法设立银行业消费纠纷调解组织,为消费者保护工作提供上位法依据;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行为监管规则,细化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义务,详细列举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开展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禁止性行为,推动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银行业违法违规活动日益复杂。为提高行政处罚震慑力,修订草案聚焦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规则,坚持罚没并举,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同时提高罚款金额,加大倍数罚的幅度,切实扭转金融违法成本低、“罚不及损”“罚不及得”等情况,督促机构合规经营,有力提升监管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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