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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7 09:58:49 股吧网页版
资管产品信披标准明确!有这十大变动 附解读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你是否会遇到这些问题,资管产品收益找不到,看不懂,收益显示高、但拿不到?

  针对这些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问题,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责任义务、共性内容及内部管理要求。

  实际上,早在今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发布过《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从实际落地情况来看,正式的《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更加完善,同时补充了多个具体情况下的操作指引。《办法》也给予了资管机构8个月的过渡期,将于202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具体来看,有以下十大重点变动:

  1、 新增:为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出具审计意见、法律意见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解读:这对资管机构上下游服务机构,如托管机构、审计机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也提出了勤勉尽责要求,被规范的主体有所延伸。

  2、 新增:资产管理产品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中进行披露:(二)资产管理产品设有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等的,应当披露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等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需经投资人会议或受益人大会等表决生效的,可在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合同中披露上述程序和规则的建议稿。

  解读:压实资管机构信息披露责任,提升产品运作的透明度和契约的稳定性。

  3、 删掉: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补充:除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情形外,资产管理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即,公募产品披露过往业绩时应当同时披露产品成立时间。公募产品成立不足一个月披露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披露产品业绩比较基准。

  解读:明确资管产品可以不披露业绩比较基准,但成立一个月以内的公募产品显示过往收益的同时必须公布业绩比较基准,避免客户仅参考短期业绩来做购买决策。

  4、 修订:对于非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披露本报告期期末的产品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本报告期收益表现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披露本报告期期末的资产净值,本报告期的产品年化收益率情况。

  解读:新增现金管理类产品年化收益披露要求。记者查阅多份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季度报告发现,目前对产品期末的资产净值均有统一披露,但仅有部分报告披露产品收益情况,且标准不一,有近一个月、三个月、年初以来等,较少披露年化收益。

  5、 修订:对于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的每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成立未满七日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及份额,不得展示该产品及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新增对成立未满七日的现金管理产品的披露要求。对成立时间的进一步细化,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收益“打榜”行为,目前“打榜”产品主要通过一日或者两日的短期收益释放来冲高收益表现。

  6、 新增:涉及产品穿透后持仓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单笔资产的债券违约、股票停牌或退市的。

  解读:增加底层资产透明度,重大风险提示要求。

  7、 补充:对于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情形,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资产本身为不良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可以不进行临时信息披露,但应当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解读:对资产披露的情况进一步细化,增加风险提示,减少对部分非标资产的披露要求,更加符合投资中面临的实际情况。

  8、 产品终止信息披露中,补充:清算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财产处置变现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解读:新增清算报告披露要求。

  9、 补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持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为短期营销行为临时性、选择性披露信息。明确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客群,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补充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措施,提升其获取披露信息的服务体验。

  解读:明确对65岁以上的老人鼓励差异化、针对性的信息披露措施,践行养老金融要求。

  10、 修订:第三十一条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应当会同承担产品登记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规范,并对其成员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应当加强理财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安全高效运行相关信息系统。

  解读:明确各类协会组织职责。11月26日,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正式官宣,银行理财被纳入其中。本办法明确了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三大主要组织的管理职责。在答记者问中,有关司局负责人同样指出,在遵循信息披露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应当会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结合三类产品各自特点作出细化规定,形成“1+3”信息披露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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