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消息,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
登记时限要求
通知明确,注册在境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或发行境外存托凭证(统称“境外上市”)的相关资金管理事宜,适用该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
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
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回购其境外股份,可使用境外资金和境内资金。境内企业使用境内资金的,应持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回购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明等材料,在拟回购前20个工作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审核材料无误后,在系统为境内企业办理登记并打印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境内企业,境内企业凭回购业务登记凭证在所在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汇兑。由境内汇出境外用于回购的资金如有剩余或回购未达成,不得改变用途,应及时汇回境内。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通知提出,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通知提出,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通知明确,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