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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5 23:08:40 股吧网页版
高粱扬花期大面积喷农药毒死蜜蜂,检察院起诉农业农村局
来源:中国经营报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第三批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前的司法预演”。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表示,此次发布的行政公益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的成功办理,更为检察公益诉讼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注脚。

  其中,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检察院”)诉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值得关注。《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清镇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了线索:2024年8月,陆续有老百姓反映养殖的蜜蜂整箱整箱死亡。

  随后,检察机关针对周边是否存在污染源开展了调查取证,发现2024年8月,清镇市某农业种植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未遵循农药使用注意事项、使用范围及安全间隔期,在高粱扬花期对高粱种植区大面积喷施混合农药,其中各项农药均明确标注了对蜜蜂有毒、植物花期禁用。该行为导致种植区周边49户蜂农养殖的蜜蜂大量死亡。

  后经检验,案涉高粱花穗检出4种对蜜蜂有毒的农药成分。清镇市检察院邀请养蜂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确认蜂蜜与高粱均有农药残留风险,高粱中的农药残留在短期内无法自然代谢,存在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隐患。

  检察机关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对上述违规使用农药行为怠于履行农药使用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随后,清镇市检察院对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1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种植公司违规喷施农药引发的安全事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包括查处违法行为、开展事故处置、消除农残及污染隐患等。

  然而,清镇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清镇市检察院遂以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为被告,向清镇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镇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记者了解到,诉讼期间,针对蜂农因蜜蜂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依法支持49户蜂农向种植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清镇市法院审理本案期间,法检两院联合邀请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等12家行政机关的30余名负责人、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2025年8月,清镇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作为依法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投入品监管职责及防止农业面源污染职责的行政机关,对种植公司违规使用农药引发的蜜蜂大量死亡、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虽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部分措施,但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未开展农产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及事故善后处置。法院遂判令清镇市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清镇市农业农村局服判息诉。

  据悉,判决生效后,清镇市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种植公司违法行为,责令其停止违规用药行为;开展农产品安全排查,抽样检测蜂蜜、高粱及周边稻谷类农产品农残5批次,经溯源确认49户蜂农的蜂蜜均未流入市场;指导收购公司通过自然晾晒通风、杂质清理等方式消除农残风险后再入市;邀请农业技术专家为种植公司开展科学用药培训,为受损蜂农提供养蜂技术指导,帮助恢复养蜂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农药使用巡查、农产品农残抽检,从制度层面防范类似问题发生。

  记者了解到,49户蜂农在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中依法获得赔偿。同时,检法两院邀请专家为农户开展技术指导,推动了种植、养殖产业规范发展。

  徐向春表示,这批典型案例所积累的程序规则、履职标准、裁判方式和协作机制,反映了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广泛共识,可视为“立法前的司法预演”,为专门立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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