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12月23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刘凯歌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根据决定书,刘凯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优策投资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二、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三、优策投资提供、报送的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刘凯歌虽未在优策投资任职,但实际负责优策投资经营管理工作,参与案涉基金产品赎回等运作,未依法履行职责,是优策投资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刘凯歌给予警告,并处420万元罚款。

刘凯歌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对浙江优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策投资)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优策投资在实际控制人信息报送、基金财产挪用以及产品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和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优策投资在2019年3月至调查日期间,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1月至调查日,优策投资挪用基金财产,实际控制人黄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2020年4月至2024年6月,优策投资隐瞒基金财产被挪用事实,向投资者提供及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前述8只募集层产品、3只投资层产品的资产、收益、净值等与实际情况不符,11只基金产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刘凯歌作为优策投资的实际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刘凯歌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刘凯歌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和申辩材料中提出了申辩意见,但经复核,监管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处罚决定书,刘凯歌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同时,刘凯歌还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