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黄晓荣报道
为规范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025年12月22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出台背景和目的,主要是针对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多发频发的实际,通过强化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实施严肃行政处罚和严厉刑事追责,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强化结果倒逼,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后付出的违法成本远远大于、高于因不讲安全、忽视安全而获得的违法收益,倒逼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整改火灾事故隐患和消除违法行为,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构建火灾事故群防群治治理机制。《办法》是全国首个省级政府专项制定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政策文件,也是山东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主要创新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火灾调查的牵头部门。《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分级调查的原则,《办法》明确一般、较大、重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分别由县级、市级、省级政府组织,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查。事故调查组一般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三个工作组。实践中,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牵头综合组、管理组工作,组织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党纪政务等处理建议,组织形成事故调查管理原因报告,并在管理报告和技术报告的基础上组织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政府批复后对外公布。
二是规范了事故调查组的构成。为了明晰职责分工,构建统一协作的调查体系,《办法》规定,事故调查组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未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提出结论性意见,并附不同意见及其说明,报请政府决定。
三是明确了起火原因认定在事故调查中的定位。为了强化《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法制衔接,《办法》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查清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等事项,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按规定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形成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作为事故调查报告的组成部分。实践中,消防救援机构在事故调查组中具体牵头技术组工作,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力量支撑。
四是规定了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应急管理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2023〕143号)“(八)事故统计一般规则:19.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事故,暂不纳入统计。”的规定,《办法》也同步规定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暂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同时,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规定,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但可能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特别复杂,或者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由县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上级政府也可以决定提级调查。
五是对过火面积与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衔接。《办法》强化了火灾事故中过火面积的报送,要求有关部门进行事故信息报告和统计录入时,在事故基本概况等信息中明确事故造成的过火面积,并根据过火面积的变化情况及时补报、续报、补录;对过火面积应当如实上报,不得回避弱化,更不得刻意隐瞒。同时,《办法》聚焦过火面积,创新建立了分类分级的处置机制,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第一时间难以判断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以过火面积500平方米为界限,5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先行开展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县级政府先行组织事故调查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根据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有关政府按事故等级和调查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确保每起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其危害程度相匹配,防止小患酿大灾。
六是设定了对事故定性有争议情形的处理。《办法》从强化先行调查、着力化解争议方面入手,创新规定了火灾事故发生后,对是否构成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协商解决,或者报请本级政府确定。对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否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有争议的,对火灾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还是事故造成的后果有争议的,对过火面积有争议的,以上三种争议情形的火灾事故,要按照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先行组织调查,通过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保调查工作依法依规、高质高效开展。
七是强化了对火灾调查的过程监督。《办法》规定,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过程监督,及时调度事故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根据需要派员赴事故现场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分析研判。同时,提级调查和挂牌督办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有关规定执行。《办法》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火灾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复盘推演和整改防范措施评估等三项工作,通过强化事故调查的“后半篇文章”,深刻吸取教训,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现“查处一例、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山东省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入了有章可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新阶段,对于提升全省火灾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山东将抓好《办法》的宣贯落实,并持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筑牢安全生产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