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规 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
来源:上海证券报
12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共53条,与修改前相比,修改了第十七条,新增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内容明确了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相关负责人在解读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后,对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者,对其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规定》在总结成熟理论研究成果、开展经济学量化测算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纵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和危害后果,分别设置了差异化的标准和条件,使规则更具精准度、针对性和实效性。
具体而言,《规定》明确:对于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同时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的,不予禁止;对其他纵向协议,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的,不予禁止,无营业额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设定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条件,明确了认定标准,统一了执法尺度,有助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而言,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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