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为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保险业资产负债监管,金融监管总局就《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办法》共5章51条,包括总则、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是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的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二是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体系。明确保险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
三是明确资产负债管理政策和程序。要求保险公司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方案,在业务规划、产品开发和定价、保险业务管理、资产配置政策、重大投资等环节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定期编制报告,并对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作出及时调整。
四是设立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设立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的预警区间,适时进行风险提示。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报告、第三方审核和能力评估要求,监管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措施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是金融机构可持续经营的基础。2018年以来,监管部门发布了《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初步构建了符合国内保险行业特征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体系。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均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提出新要求。”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譬如,2026年保险业将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将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对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记者了解到,与《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有五方面的变化:一是进行制度整合。《办法》将过去分散在暂行办法和五项监管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整合,监管框架更加完整。
二是健全组织架构。压实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各层级责任,突出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独立性,保障其履职能力,明确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
三是明确监管指标。设立有效久期缺口、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净投资收益覆盖率、沉淀资金覆盖率、压力情景下流动性覆盖率作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对不达标的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
四是优化指标计算口径。根据宏观经济变化调整压力情景,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对冲作用纳入久期计算,对成本收益指标评价周期拉长至3—5年,引导保险公司长期经营,培育耐心资本。
五是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可以视情形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专项压力测试、扩大检查范围、依法要求调整保险业务结构或资产配置结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