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政府采购中,准确界定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同时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相关要求,保障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外资企业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2024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超3.3万亿元,其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的总金额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71.79%,有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中国将在政府采购领域实施“本国产品标准”。
本国产品标准是政府采购政策体系中最基础,也是技术复杂程度最高的一项政策。为将《通知》要求落实到位,本次《意见》要求,准确界定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意见》明确,财政部将会同工信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产品制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明确成本核算规则,并合理设置过渡期,保障标准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意见》还提出要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相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如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保障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外资企业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