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0 01:15:50 股吧网页版
多元化解金融纠纷典型案例披露,涉不法中介低息骗贷致逾期纠纷等
来源:北京商报

  北京商报讯(记者孟凡霞周义力)12月1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金融领域纠纷多元化解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不法贷款中介‘低息’骗贷致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出租银行账户引发管控争议纠纷调解案”等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金融领域纠纷案。

  具体来看,不法贷款中介“低息”骗贷致贷款逾期纠纷调解案案情显示,王先生接到某贷款中介电话,对方称可办理年化利率3.8%的低息贷款。因其公司急需资金周转,王先生同意由贷款中介协助办理个人经营贷款,并提供了贷款所需资料。为符合贷款资质要求,贷款中介将王先生资料“包装”后向某银行递交了申请。办理贷款时,王先生按照贷款中介交代的“话术”应对银行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核实。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中介按照贷款金额的10%收取中介服务费。王先生偿还几期贷款后,发现实际贷款利率远高于中介承诺标准,贷款期限也短于承诺时长,导致王先生无力按时足额还款。王先生以贷款资料造假为由,向某银行投诉要求降低贷款利率并重新分期。王先生与某银行协商无果,共同申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迅速开展调查。调解员首先核查了涉案贷款中介经营资质,确认该贷款中介与某银行不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系贷款中介与王先生自行联系办理贷款业务。同时,调解员请某银行详细核查贷款全过程,查明系王先生本人办理资料提交与面签手续,某银行已审核资料并提示合同重要条款,信贷人员也通过实地走访确认王先生公司真实存在且经营正常。某银行认为其对贷款中介介入事宜并不知情,贷款逾期系王先生个人原因导致,故不同意王先生的申请。调解员建议某银行考虑王先生当前实际困难,协商剩余欠款还款问题,某银行最终同意提供个性化分期还款计划,王先生也接受该调解方案。同时,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王先生知悉了不法贷款中介的危害,会导致骗取高额手续费、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隐患,王先生主动配合某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不法贷款中介利用消费者急需资金的心理,以“低息”为诱饵,通过“包装”资质协助通过银行资格审核,骗取高额服务费,不仅加重消费者债务负担,还埋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等法律风险。该案提示金融消费者需提高警惕,应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签订合同时要认真了解条款内容。银行机构需强化信贷全流程管理,防范不法贷款中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消费者面签过程中,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与适当性管理义务,筑牢金融消费安全第一道防线。

  另一则出租银行账户引发管控争议纠纷调解案案情显示,王先生到某银行申请补发网银支付工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王先生对本人账户交易情况不了解,疑似存在出租出借账户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经进一步核实,王先生承认在朋友推荐下出租个人账户,每月收取租金。银行工作人员当即向王先生普及相关金融知识,说明出租账户的危害及风险隐患,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王先生账户的网上银行功能采取管控措施。王先生对银行操作不满,坚决要求恢复账户功能。双方协商无果,共同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受理案件后,调解员结合实际案例向王先生开展针对性金融普法教育,详细讲解出租银行账户的法律后果与潜在风险,甚至会被不法分子用于电信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指出某银行对王先生账户采取管控措施,是为防止不法分子继续利用账户实施违法行为,属于合规范围内的风险防控措施。经调解员耐心释法与风险提示,王先生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风险与危害,随即办理了账户销户手续,停止出租行为,保障自身账户安全。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本案提醒金融消费者,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均属于违法行为,极有可能充当电信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金融机构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发现账户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做好政策解释与引导工作,同时还要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加大普法力度,增强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消费者因法律认知不足而上当受骗、触犯法律红线。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