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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22:31:40 股吧网页版
【e公司观察】康得新钟玉案“高刑期+高罚金”落地 证券执法从严信号愈发明显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余胜良

  12月15日晚间,康得新发布一则终审裁定公告,康得新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被判处罚金4.1亿元,其原董事长钟玉因犯欺诈发行证券罪等多项罪名,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20万元。这一“高刑期+高罚金”的处罚组合,显示证券领域执法力度持续加码、追责尺度不断收紧。

  从刑期维度看,钟玉15年的有期徒刑,已跻身A股证券类案件负责人处罚的第一梯队。回顾资本市场典型违法案例,獐子岛原董事长吴厚刚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同样获刑15年;康美药业原董事长马兴田获刑12年,绿大地实控人何学葵获刑10年。相较于上述案例,钟玉的刑期已然处于当前A股财务造假类案件负责人的较高水平。若进一步延伸至A股上市公司负责人犯罪案件全貌,就目前记者能搜集到的案例,仅有天圣制药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刘群的19年有期徒刑更长,但刘群的处罚核心源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与钟玉聚焦证券领域违法犯罪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后者的惩戒导向更具证券市场专项警示意义。

  相较于刑期,钟玉2020万元的个人罚金,更凸显出此次处罚的“从严底色”。横向对比同类案件,同样获刑15年的吴厚刚,个人罚金仅92万元;获刑12年的马兴田,罚金为120万元。钟玉2020万元的罚金金额处于高位。此外,有不少上市公司实控人行政处罚金额较高,但刑事处罚较低。刑事追责具备更强的法律威慑力和惩戒效果,行政处罚则侧重行政监管层面的违规惩戒。

  钟玉案的从严处罚,绝非个案,而是其违法情节严重性招致的必然结果。作为康得新的“灵魂人物”,钟玉策划并主导了长达七年的全链条财务造假,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还涉及欺诈发行债券等多项罪名,其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秩序和公平交易原则。从刑期构成来看,骗购外汇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其核心量刑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以往部分案件“重刑期轻罚金”或“重行政罚款轻刑事追责”,此次案件实现了刑期与罚金的双重加码。这一处罚趋势的背后,是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与监管力度的持续升级。近年来,《刑法》修正,针对欺诈发行等证券领域高发违法犯罪行为,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大幅提高至15年,同时将个人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了5%的上限限制,为从严处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此外,刑法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从法律层面锁定了资本市场关键少数的主体责任。

  监管层面的表态与行动,更将从严执法落到实处。证监会官员多次明确表示,对于退市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一追到底”,依法从严惩处相关责任人员,决不允许“浑水摸鱼”“一退了之”。在这一监管思路的指引下,诸多退市公司即便已退出资本市场,仍难逃监管追责,不少企业和高管后续收到监管罚单,相关高管更是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退市不脱责”的监管导向,构建起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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