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财经北京12月19日电上交所19日公告称,为了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及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就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上交所债券回购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公告》要求和上交所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上交所债券回购业务。
通知所称的债券回购业务,包括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和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上交所债券回购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上交所债券回购业务的,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渠道开展上交所债券回购业务的,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
四、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上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交易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在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前,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签署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在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应当签署相应的回购交易主协议等文件。在参与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前,还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五、接受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应当遵守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申报、交易等行为的管理。发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委托代理协议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遵守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结算风险的管理,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结算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六、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参与上交所债券回购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