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9 17:25:20 股吧网页版
QFII首用国债作为商品期货保证金 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再进一步
来源:新华财经

  新华财经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王小璐) 近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共同支持两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办理国债作为商品期货保证金业务。此次业务落地,系境外投资者首次在商品期货市场使用国债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志着境内金融基础设施服务资本市场高质量对外开放迈上新台阶。

  大商所相关业务负责人表示,此次业务实践不仅填补了境外投资者使用国债作为商品期货保证金的空白,更为服务境外投资者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后续业务规模化推广奠定坚实基础。

  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负责人指出,“本次业务落地为境外投资者拓宽了人民币债券的使用场景,有效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同时促进了债券市场与期货市场的融合发展,是服务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境外客户所在期货公司运营管理负责人表示,“此次业务为我们服务境外客户提供了全新抓手,业务办理期间,大商所、中央结算公司充分发挥平台枢纽和专业支撑作用,以完善的机制保障业务推进。后续我们将依托期货公司专业团队持续优化服务效能,助力境外客户更好融入境内资本市场。”

  此次QFII使用国债作为商品期货保证金业务的成功落地,是大商所和中央结算公司践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战略,提升期货市场、债券市场国际吸引力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大商所和中央结算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国际化服务水平,聚焦境外投资者核心需求,持续推进制度创新与服务升级,为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更多力量。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