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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17:06:29 股吧网页版
独身逝者遗产不能给自己买墓地?为民办事讲“法”之前不妨先讲“情”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秦新安

  近日,上海46岁独身蒋女士的身后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蒋女士于今年10月因脑出血住院,12月14日过世,生前未对个人财产处置表明意思。蒋女士去世后,其远房亲戚吴先生及好友希望用她的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然而,当地居委会干部表示,蒋女士的遗产将依法由民政部门接收;同时,根据当地相关规定,买墓地是“不可能的”“国家顶多给她海葬”。

  “不能用自己的钱给自己办丧事买墓地”,吴先生对此表示不解。随后,民政部门对媒体回应称,如果吴先生愿意承办蒋女士的后事,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但购置墓地的支出需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仍需吴先生承担。而什么样的支出属于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民政部门已牵头联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临时监护操作指引,推动问题解决。

  应该说,事情在朝着妥善解决的方向发展,但依然引发热议。许多人批评居委会干部和民政部门不近人情,做法冷漠粗暴。但这中间其实存在较大误解。如果只从相关法律和地方规定的角度看,居委会和民政部门的说法没有多大问题。至于法律法规本身值得进一步完善,以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和百姓需求,这是另外的话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2024年12月18日成文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明确,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依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后,仍有剩余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经判决认定后收归国有。在这个法定程序中,从遗产中支付丧葬费用属于需要被认定的环节,并非民政部门可以随意决定。而居委会干部关于“顶多给海葬”的说法,其背景是上海市近年来大力推行生态安葬的殡葬改革政策。

  由此可见,这件事的症结在于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现实:对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其处置权已从家庭或亲属转移至法律指定的公共管理者(民政部门)。相关部门必须依据民法典和地方规定,遵循严格的司法程序(最终需法院判决)和明确的政策导向(鼓励生态安葬)来行事。工作人员的说法,更多是基于其职责和现行规定给出的客观解释,而非主观上的冷漠。

  但之所以引起大众批评,可能首先缘于普通人并不了解无人继承遗产处置的相关法律规定,毕竟这种事不太容易碰到;而“自己的遗产可用于给自己善后”,却是大众认知中再自然不过的逻辑。其次,可能是相关工作人员沟通方式欠妥造成的情绪应激——“顶多给海葬”的答复显得过于冰冷生硬,让共情死者亲友的外人都难以接受,何况吴先生本人。

  捋清了冲突的焦点和根源,解决办法也就呼之欲出。处理这件事的关键在于,在坚守依法办事底线与体现人文关怀温度之间找到平衡。大的原则无疑仍然是依法办事。蒋女士的遗产处置还是要按民法典和上海市相关规定来,即由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通过一系列法定程序,支持蒋女士的亲友按照他们的愿望办妥后事。在这个大原则之下,相关部门在具体操作中应当首先站在同情死者亲友的立场,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其次是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沟通,争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再次,考虑到情况特殊,各环节要加快办理速度,避免因流程刻板造成二次矛盾。

  这次由独身逝者遗产处置引发的讨论,表面看是法律条文与公众认知的碰撞,实质上是对新时代“为民执政”理念的一次深刻叩问。为民办事要讲原则讲法治,也要讲感情讲体验,体现施政的温度。面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既要依法办事,也要换位思考,甚至讲“法”之前不妨先讲“情”,让办事过程同时成为传递理解、共情、关怀的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从程序正义抵达人心的正义,实现真正的善治。这可能是各级各部门干部可以从这起事件中学到的最重要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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