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带雨林代表了地球上最温暖和最湿润的生物群落,是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的生态基石。但在持续的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它们将被推向目前尚无类比的气候状态。
而被称为“地球之肺”的亚马逊热带雨林,正在经历一种千万年来未曾有过的热干旱,科学家称之为“超热带”气候(hypertropical climate)。在Nature杂志的一项研究中,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与巴西国家亚马逊研究所(INPA)确认了这一异常现象。
面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双重挑战,每个人都应当参与到生态保护相关的行动中。近日,原国家林业局气候办常务副主任、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创会秘书长李怒云在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举办的“2025中国可持续投资发展论坛”现场接受了《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的专访。她指出,最近发布的两项立足中国、面向全球的独立信用机制——绿色核证碳清除标准(GVCR)和自然信用标准(NCS),共同构建了协同气候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全新范式。
李怒云图片来源:主办方供图
李怒云强调,“标准化信用产品”是绿色金融的关键。企业积极践行生态保护责任,能够有效吸引金融资本,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将生态责任转化为商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多家金融机构对自然信用相关工作高度关注
NBD:今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0次缔约方大会(COP30)正式发布了两项立足中国、面向全球的独立信用机制——绿色核证碳清除标准(GVCR)和自然信用标准(NCS)。你是如何定位这两大标准的?
李怒云:GVCR和NCS在顶层设计中有着明确且互补的定位,二者共同构成的新体系,相比既有国际机制,在协同目标、价值转化等方面构建了全新范式。我们关注气候方面的变化已经超过20年,过去我们聚焦于碳减排,现在转向碳清除,即我们现在所做的项目,要更多地致力于能够永久清除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技术。
GVCR的核心定位就是聚焦碳清除项目的价值核证。它以永久去除大气中二氧化碳、实现真实且持久的气候效益为目标,设计上参考了《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核心碳原则,同时致力于对接《巴黎协定》第6.2条机制及国际合规要求,为碳清除活动搭建可量化、可验证、可交易的价值转化载体,保障碳清除信用的高质量与可信度。
而NCS的核心定位是专注生物多样性信用的量化与核证。NCS通过科学方法评估并验证生物多样性保护或修复活动产生的净增益,填补了生物多样性价值难以精准衡量的缺口。
GVCR与NCS从设计之初就形成互补,前者锚定碳清除,后者聚焦生物多样性净增益,所开展项目整体突出气候效益和生态效益,解决了传统单一机制难以兼顾双重目标的问题。
当前,《巴黎协定》相关机制正逐步落地,全球对碳信用和自然信用的合规性要求不断提高。这两项标准体系深度对接国际核心原则与公约机制,所构建的完善方法学和运行机制,能让项目快速适配国际合规要求,为开发高质量、高诚信碳信用和生物多样性信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NBD:如何将“自然信用”与绿色金融模式结合,吸引金融资本?为什么说“标准产品”是绿色金融的关键?
李怒云:当前,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在内的多家金融机构均对此类自然信用相关工作高度关注。
这背后的核心逻辑是,当前银行贷款已逐步向践行此类保护自然生态和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倾斜。若企业在该领域毫无布局,将难以获得贷款支持。去年3月,我参加了亚投行、亚开行、香港大学等机构召开的会议,与他们共同探讨构建类似GVCR和NCS的标准体系,应用于国际领域,作为贷款审核的衡量依据。目前,相关金融机构仍持续关注推进。
事实上,我们推进的自然信用标准体系属于绿色金融范畴,相较于当前绿色金融领域部分模糊不清的内容,我们提供的是标准化产品——由标准体系产生的信用具备明确价值,可随时交易流转,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能够作为担保措施或抵押物,企业凭此可向银行按一定比例获取现金贷款。例如,国内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作为标准化产品可正常交易,即便暂时无法售出,质押给银行后,未来仍可变现。而有些省份、县域推行的非标准化产品,即便银行提供质(抵)押相关服务,也多为一次性交易,难以真正实现变现。
所谓标准产品,核心是依托一套完整的体系构建而成。我们必须要有与国际接轨的顶层设计文件及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配套相关指南,依据指南编制方法学,同时搭建支撑平台,实现全流程的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核销和公示,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公开透明。这种透明化规则是虚拟信用资产的核心保障。以碳汇为例,通过这套体系可清晰追溯看不见摸不着的碳信用项目的所有信息,包括项目内容、实施期限,项目监测、审定、核查、注册、信用签发等,以此来证明项目的额外性、真实性、唯一性。自然信用的构建同样遵循这一逻辑,同时项目所覆盖的并非单一面积或单一内容,而是包含产生生物多样性净增益(信用)的所有因素,如生态系统类型、物种状况、威胁因素、社区发展等在内的完整内容。
仅依靠“慈善”难以有效解决持续的生态保护问题
NBD: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中,不同的社会角色如何利用GVCR和NCS机制深度参与其中?
李怒云:国家发布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和诸多相关政策文件,核心要点就是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其中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为通过市场机制保护自然、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政策保障。
我们发布的GVCR和NCS两套标准体系,作为政府合规市场的补充,以弥补合规市场之外企业和社会需求,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开展落地实施,开发具有多重效益的项目,将高质量碳信用和生物多样性信用与国家生态补偿和绿色金融激励政策挂钩,促进全社会积极参与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和“昆蒙框架”(“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目标。
于社区和个人而言,我们都是生态项目的直接承载者与受益者。社区可依托承包的土地开展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湿地保护等,将生态资源转化为可交易的信用资产,使社区成员获得更多就业机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我们也建议公众积极践行绿色消费并参与监督。比如,践行绿色出行,优先购买具有GVCR和NCS信用品牌和其他低碳产品等。此外,我们也可以关注并传播两大标准的核心理念,推动形成参与碳补偿、消除碳足迹、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观和社会氛围。
NBD: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中,如何鼓励企业参与?如何看待企业在参与生态保护方面的主动性?
李怒云:《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因此,我们期望企业能够积极加入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
作为项目开发与价值转化的核心力量,企业可从自愿减排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需求出发,按照GVCR和NCS标准开展自愿碳清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通过现场监测、项目审定、核查、注册等一系列环节,获得签发的碳信用和生物多样性信用既可以用于企业碳中和,又能提升品牌绿色形象,将生态责任转化为商业竞争力;企业还可研发适配两大标准的方法学和计量监测技术等,形成新的绿色产业赛道。
但是,目前的情况往往是国家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多数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会通过向各类基金会捐款等方式践行。但这类较为常规、仅依靠慈善的做法,难以有效地持续解决相关问题。倘若能够将慈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就能促进更多企业积极参与。
具体而言,如果将企业捐赠至慈善基金会等公益平台的资金,用于碳清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方法学编制与项目开发——此类工作本身不产生直接经济回报——由公益资金承担相关成本,再由企业购买最终形成的相关信用产品,企业无需额外投入方法学与项目开发资金,便能顺利履行社会责任,这种慈善与市场融合的模式具备显著可行性。在国际上,此类模式应用较为广泛,但国内尚未普及。
未来,国内企业开展此类工作将成为必然趋势,国家也会逐步强化相关要求。去年,财政部会同多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其中涉及诸多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披露要求。当前,多数企业仍停留在“捐款履约”的初级阶段,若能率先布局相关工作,企业将获得显著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