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阿道夫”商标遭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2024)粤民终4927号】,认定阿道夫第8457568号“阿道夫”文字商标与第19025625号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
阿道夫相关品牌于2010年创设,是阿道夫公司旗下高端香氛洗护品牌。阿道夫公司作为广州本土企业,多年来深耕个人洗护用品,如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等。阿道夫公司持有的“阿道夫”以及相关图文商标自核准注册以来,通过持续技术创新、品牌推广与市场积累,成为具有广泛知名度及行业影响力的品牌。根据第三方权威数据,2018年—2024年阿道夫洗发水在国产品牌中销售份额排名第一。品牌在洗护和日化行业已具备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屡获多项权威荣誉,包括:“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品牌”、广东“放心消费承诺单位”“全国质量诚信先进企业”“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中华商标协会颁发的“首批AAA(全国级)知名商标品牌评价获证企业”等。
2021年末,阿道夫公司发现位于深圳市的一家美容美发店铺在店铺招牌、店内墙壁、套餐展示板、海报、价目表及企业字号等多处,使用与该公司第8457568号、第19025625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进行宣传,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具备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仅通过一般商标侵权的判定规则即可实现对阿道夫公司案涉注册商标的保护。该公司坚持依法维权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阶段,该公司与超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团队通力合作,围绕案件关键争议点展开深度挖掘与专业论证,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最终赢得案件转机。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定阿道夫公司第8457568号“阿道夫”以及第19025625号图文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详细阐明了本案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理由如下:首先,本案存在跨类使用问题。即便理发美发服务已认定为与洗发液商品类似,但美容、保健服务是否与之类似还须单独予以评述认定。从因果关系和关联关系逻辑分析来讲,甲与乙类似,乙与丙类似,不能直接得出甲与丙类似的结论,而要根据类似的原因力确定。从商品的功能与服务内容、商品的消费对象与服务对象、商品的销售渠道与服务场所分析,二审法院认为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商品类别与被诉美容、保健服务不相同亦不类似,存在跨类保护之需;其次,本案存在以普通注册商标为请求权基础难以获得充分保护的问题。二审法院注意到,涉案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商品类别除洗发液外,还有化妆品等。阿道夫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主要使用在洗发液商品上,并无化妆品等商品上的使用记录。也就是说,基于实际使用情况,该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和范围都建立在洗发液商品事实基础上,由于近似、混淆和淡化等在侵权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知名度关系到商标权禁用权行使范围,关系到商标权保护力度,对当事人能否获得救济至关重要,因此阿道夫公司选择请求在洗发液商品上认驰,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从商标法保护体系来讲,如果注册商标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可能面临该商品类别上的“撤三”挑战,也可能在侵权赔偿中面临免赔或少赔的抗辩,若仅以普通注册商标主张侵权,存在救济落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