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20:53:00 股吧网页版
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 四个“突出”透视万字长文
来源:第一财经 作者:杜卿卿

  12月5日,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超过1.2万字,共八章七十四条内容,覆盖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针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投资者保护、打击违法违规等重点内容都作了详细规定。

  在业内人士看来,条例意见稿坚持了问题导向,即突出对公司治理的规范、突出对并购重组活动的支持、突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突出对投资者的保护。

  “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这一立法工作取得实质进展,对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意义重大。”有业内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证券法》《公司法》分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提出明确要求,但法律规定相对原则,亟待一部行政法规补足上市公司监管法律体系的关键一环。

  而条例的制定,正是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有望为上市公司监管以及促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第一财经表示,条例作为关键一环,将衔接串联起作为基础性法律的《证券法》《公司法》与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规则等,提升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和震慑力,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运作和规范治理,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公司治理”专章

  突出对公司治理的规范,在文件篇幅上就可见一斑。此次条例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二章就是“公司治理”,总计24条内容4400余字,占据条例全文的三分之一。

  公司治理一直是上市公司监管的重点内容,但从实践看,《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大量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要求集中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层面的规则。

  “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设专章将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作为规范重点,细化补充了《公司法》和《证券法》。”上述业内人士称,条例完善了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促进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从条例内容来看,重点包括规范上市公司的章程和基本治理架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压实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健全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定位,发挥公司内设机构的监督制约作用;规范股东表决权委托、代持股份等行为。

  规范并购重组活动,突出发挥精准支持作用

  “关于并购重组,条例既立足基础,明确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含义,稳定各方参与的市场预期;又强化重点规范,明确开展并购重组基本要求。”前述人士表示。

  条例意见稿细化完善了《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对收购的定义、收购人资格、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等问题,做了明确。对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程序以及监管机制进行完善。

  同时,条例对财务顾问监管制度予以完善,对财务顾问的聘请、职责、独立性要求等作了细化规定,促使财务顾问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领域更好发挥“把关”作用。

  比如,第五十一条规定,“财务顾问应当保持独立性,就委托人从事的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等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意见并披露”。

  条例旨在通过规范收购人资格、收购行为、资产重组行为、财务顾问业务,进一步发挥并购重组优化公司股权和资产业务结构、支持产业整合升级的重要作用。

  加大“打假”制度供给,突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对于财务造假行为,本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基础制度供给。

  包括强化关联交易监管,强调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和合规性,防范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利润或者实施系统性造假;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事前审核、事后调查职责,规定造假分红、薪酬退回机制;禁止关联方、客户、供应商、合作方等第三方配合造假,并明确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破除造假“生态圈”;细化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监管质效。

  对于大股东长期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等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担保,并设置专门的法律责任,务求“打准”“打痛”。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董事会积极追偿的义务,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涉嫌违法违规开展调查、董事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提升投资价值,突出投资者保护

  上市公司监管是否到位,投资者的权益是否得到保护是“试金石”。对投资者而言,进入资本市场,既需要规范的市场环境和投资标的,也需要能成长、会回报的上市公司。

  此次条例正是从两方面突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一是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促进提升投资价值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现金分红、股份回购制度机制,引导上市公司增强投资者回报意识。

  另一方面强化投资者保护,坚决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通过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要求主动退市公司提供现金选择权或者其他合法形式的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交易后的转让或者交易作出安排。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关于市值管理、分红回购,条例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提炼总结,核心是强化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回报投资者的意识,督促上市公司将依法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内化为内部制度、积极行动。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条例意见稿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证券交易所的终止上市交易决定”。

  对此业内认为,禁止任何人干扰退市决定,是为了加大对违规规避退市行为的监管力度。同时,明确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协作沟通机制,防止没有拯救价值的上市公司利用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及投资者利益。

  前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关于股票退市、破产重整,牵涉利益广、主体众多,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制度的严格执行。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