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新增加的“封存治安违法记录”条款,近日引发社会激烈争论。
新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目前网络争议较大的是,吸食注射毒品、猥亵、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记录,将得以封存。特别是“吸毒记录封存”,有观点认为这是在“变相纵容”吸毒者,与社会一直以来接受的“毒品零容忍”的理念不符。
“当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以及未来将推行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进入更广泛的大众视野,争吵是不可避免的。”曾接触过不少涉毒案件的律师师青正告诉第一财经,面对这些争论声,不仅要从普法层面,阐释清楚“封存”的含义、意义,还应看到质疑声隐含的对社会治理的信心降低的担忧,尽快出台更细致的实施办法。
封存并非抹除
这不是“记录封存”首次出现在法律中。目前我国已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去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今年6月完成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正是对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贯彻。
应如何理解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中的“封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处长张义健发文解读时提到,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按照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的精神,不应将治安处罚决定信息向社会公开,特别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处罚决定信息。
师青正指出,这主要限制了公安机关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开披露。“以前没有封存制度时,公众也不能自主随意查询到其他人被治安管理处罚的信息,大家获知某个人被处罚的决定,一般是通过公安机关的信息公开,而这种主动公开的动作,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一定自主性。”
新法在明确封存之外,亦明确了可查询的例外情形。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赵宏发文指出,记录封存并非物理意义上的彻底消除,而是限制查询。其目的是避免治安违法记录的随意披露,给有违法前科者造成广泛的负面评价和持久的制度歧视,也为这些有违法前科者的改过自新和社会复归创造条件。
封存吸毒记录,为何争议巨大?
记者观察到,大众对“封存治安违法记录”整体持理解态度,但当谈及个别违法行为,特别是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记录将被封存时,出现了强烈的反对情绪。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涉毒行为都受刑法规制。“大家一般认为只要是和毒品相关的行为,都是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必须受到刑法的处置。一直以来,吸食和注射毒品行为都属治安违法,受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制。”师青正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则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可判死刑。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多项与毒品有关的罪名,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
他提到,很多人还不够了解我国对吸毒人员的管理机制。我国《禁毒法》对戒毒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该法还明确,当吸毒成瘾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等情形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各地对吸毒人员已经形成了一种‘网格化’的管理方式。”师青正指出。
帮助吸毒人员戒毒,防止可能的“复吸”,是禁毒工作的重要任务。查阅公安部历年公布的年度中国毒情形势报告发现,“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一直是被统计在内的重要指标。截至2024年底,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28.6万名,同比上升5.1%。
但不可否认,吸毒人员的复吸率高仍是严峻的现实问题。不少网民因此认为“一旦吸毒,终身无法脱毒”,并主张对吸毒行为的处罚应从治安管理处罚上升到刑罚。
从过往一些研究结果来看,将目前尚不构成犯罪的吸毒人员推向社会对立面,反而可能会诱导复吸。2022年,海南省琼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科的李海发表在《中国禁毒报》的一篇文章指出,调查中62.1%的戒毒人员认为人们知道他们有吸毒史会歧视和回避他们,造成无法真正回归社会。其中,25.8%的人间接因为社会不接纳找不到工作、融入不到正常“朋友圈”,而选择复吸。
师青正表示,非常理解大家谈“毒”色变的心理,因为像吸毒行为,很有可能威胁到公共安全,但对于仅有吸毒行为,而不涉及贩毒、制毒的吸毒人员,不建议动辄使用刑法。“这些人中主动吸毒的有多少?被动的有多少?我们无法统计,如果一律适用刑法,可能会造成很多被动吸毒者的境遇‘雪上加霜’。”
而从社会治理角度来看,有专家指出,犯罪不是司法游戏,庞大的案件数量意味着国家要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5年全国年会上,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表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能过多依赖刑罚的威慑作用,而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开展综合治理、系统治理。
师青正认为,从源头治理毒品,更应注重禁止毒品的流通与售卖,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而非用重罚思维和手段,将治安违法的吸毒人员推向社会对立面。从人权保障角度来看,他们理应有“从头再来”的机会,这与我国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并不冲突。
在我国毒品治理中,“促进吸毒人员社会康复”这一理念易被忽视。禁毒法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2017年国家禁毒办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也提到:禁毒社会工作者应开展帮扶救助服务。为戒毒康复人员链接生活、就学、就业、医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等方面的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组织其他专业力量和志愿者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解决生活困难,提升生计发展能力,改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融入。
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师青正认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令人担忧的地方,是“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这一例外查询的规定尚不明晰,“如果法律实施后,相关细则仍未出台,封存制度可能会经历一段‘阵痛期’”。
例如在学校场景下,按张义健的解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如学校,对应聘的工作人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向公安机关等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
但如何定义“学校”?教辅机构算不算?安保人员、食堂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应查询的范围?这些实践问题,需要详细的实施办法出台加以明确。
赵宏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查询机制”需要差异化设计。法律会根据职业与违法行为的“实质性关联程度”,从事职业所面对的人群是否具有脆弱性,明确哪些行业、哪些情形下可以查询。比如中小学教师岗位与“猥亵未成年人”违法记录直接相关,就应允许查询;而普通职业与轻微打架斗殴记录无关联,就不宜允许随意查询。
师青正还提出疑问:治安违法者如果再次违法,应当如何封存?“如果曾经实施过猥亵行为构成违法的人员,特别是校园教职工,再次因猥亵行为违法,是否应对他们的二次违法记录进行封存?”
面对公众激烈的质疑声,需要正视这背后隐含的大众对社会治理的担忧:当前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能否承载住这一未来愿景?师青正认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以及未来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台,一定程度上会倒逼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目前的讨论声,或许也能促进封存细则的尽快推出与审慎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