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黄莉玲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下称《办法》)。12月2日上午,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专题新闻发布会。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副司长王丹谈到,新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将不同类型经营主体、不同性质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条件、范围和时限进行整合,作出了专门规定。为了确保总局规章之间的协调、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对现行规章中与《办法》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统一修改。
例如,在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方面,现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明确“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和监管实践,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与罚款数额,将“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统一规定为“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整合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移出规则上,依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中有关这三类经营主体在不同情形下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信用修复条件统一整合为一条规定,并明确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给社会公众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至于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方面,为保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中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则的完整性,从停止公示的角度,依照《办法》关于轻微、一般、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明确不同类别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期限、条件等一般规则。同时,明确对该规章未做规定的行政处罚信息停止公示的条件和程序等,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王丹表示,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坚持政治引领、坚持问题导向,集思广益,广泛凝聚立法共识,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时效性,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社会公众和各类经营主体的急难愁盼、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亟需急用落实到法律制度中,确保制定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