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赵恩报道
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陆明富的内幕交易行为及崔琳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据宁波证监局近日披露,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二人被处以罚款共计220万元。


来源:宁波证监局
据宁波证监局披露,2024年10月15日至10月21日,相关公司财务部开始编制并完成第三季度财务报告。2024年10月22日,公司证券事务经办人员将财务报告与非财务部分的内容汇总后形成完整的第三季度报告后,发送给证券事务代表崔琳。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2024年10月29日,相关公司发布《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显示,该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为-24,786,270.37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80.69%。
根据有关规定,该公告所涉事项属于重大事件,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10月21日,公开于2024年10月29日,而崔琳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24年10月22日知悉内幕信息。
2024年10月23日13时52分,崔琳使用他人电话告知陆明富相关公司上述内幕信息,陆明富知悉后于2024年10月23日13时53分至10月24日10时25分,操作本人账户持续单向卖出相关公司股票3,556,800股,成交金额19,035,508元,全部清空其持有的相关公司股票。经计算,陆明富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宁波证监局表示。
决定书显示,应当事人的要求,宁波证监局曾于2025年10月3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崔琳及其代理人、陆明富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崔琳及其代理人提出案涉信息不具有重大性、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认定不准确、未泄露内幕信息、调查和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宁波证监局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均不采纳。
另一方面,陆明富及其代理人提出陆明富主观上无利用内幕信息的故意、客观上无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因果关系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宁波证监局对相关陈述申辩意见均不采纳。
宁波证监局表示,根据陆明富、崔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陆明富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崔琳处以1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