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日消息(记者冯方)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公布纪律处分决定书,针对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祺顺”)多次收取相关主体支付的“信用补足金”等违规行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
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经查,青岛祺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机构向中基协提供的情况说明,2020年至2023年间,青岛祺顺使用基金产品购买相关债券参与债券发行活动,由基金托管户多次收取相关主体支付的“信用补足金”。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机构向中基协提供的情况说明,青岛祺顺存在使用多只基金购买债券,而“信用补足金”只由其中1只基金收取的情况,以及使用基金产品购买债券却由其公司账户收取债券发行人支付的服务费的情况。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是未能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未能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和机构向中基协提供的情况说明,青岛祺顺未能严格审查祺顺致远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韩某、祺顺鸿图固收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严某的合格投资者认定材料。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中基协指出,以上事实有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协议、承诺函、银行流水、机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认定,青岛祺顺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青岛祺顺自成立以来,所有信用补足金均作为基金资产打入产品账户,作为产品收益分配给投资者,青岛祺顺及其股东、员工均未以此牟利。二是关于“信用补足金由单只基金收取”事项,系早期对差额补足金处理规则理解不充分导致,个别产品存在债券投资与差额补足金未严格匹配的操作瑕疵。三是关于“公司账户收取债券发行人支付的服务费”事项,系相关主体基于平等民事关系的补偿约定,并未涉及第三方利益损害。四是关于“未能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中涉及韩某的合格投资者认定,青岛祺顺受限于非持牌机构身份,客观存在信息验证手段不足的困难。而严某的合格投资者认定,则是征求外部法律顾问意见后才予以确认的。综上,青岛祺顺申请中基协考虑其整改情况,减轻对其的处罚。
中基协认为,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相关事实情况作出认定的,协会可以据此认定自律管理对象的违规事实,依据自律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根据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对青岛祺顺认定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以上基本事实、情节和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基协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取消青岛祺顺会员资格,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十二个月。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