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浙江人刘飞在西部某城市承包了一些房地产项目。作为总包商,他在履约过程中受到疫情冲击,房屋销售受阻,加之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项目出现欠款。他向《中国经营报》记者介绍,当时的资金状况非常紧张:他必须优先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主要用于农民工工资),而项目贷款等其他费用仍需自行承担。
在此情况下,刘飞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成为失信人员后,他积极推进信用修复,目前已依照相关政策完成项目欠款清偿。他表示,在了解信用修复流程后,认为有望在明年4月1日前完成全部修复。“由于西部城市离浙江较远,每次往返都比较不便。若遇到急事,只能购买当地航空公司的全价机票,出行成本非常高。”刘飞说,“如果信用能尽快修复,我最大的愿望就是年底能买到打折机票回浙江老家。”
另一位房地产从业者则选择暂缓修复。他告诉记者:“因为之前承包的项目较多,多项工程几乎同时出现违约和欠款情况,即便一个案子刚修复完成,另一个案子又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所以修复得不够‘持久’。”
事实上,许多欠款人正在主动修复自身信用。
近日,北京的张女士接到电话,被告知其孩子曾报名的一家教育机构因经营不善已停业,张女士此前预交的学费无法退还。当时投诉无门。时隔一年多,该教育机构的另一位合伙人主动联系张女士退还剩余学费。张女士询问原因,对方表示,其目前已无法乘坐高铁,希望通过信用修复恢复信用。
对于这类正在主动纠错、履行义务、寻求恢复信用的群体,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明确分类标准、优化办理流程、强化协同联动三个方面入手,推动构建以“信用中国”网站为统一入口的协同机制,实现失信信息精准分类、修复流程标准化及修复结果全国同步更新,帮助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高效便捷地重塑信用,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信用修复制度赋予失信主体在纠正错误、履行义务后恢复信用状态的法定权利,是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李超表示:“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既要依法发挥失信惩戒的约束作用,也要依托信用修复制度,为失信者提供畅通、公正的救济渠道,促进其主动纠错、改过自新,从而真正实现失信惩戒的教育与激励功能。”
她介绍,在信用修复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分类标准不统一、部门职责不清晰、修复渠道不通畅等,社会各类信用主体对高效便捷重塑信用的需求越发强烈。针对这些问题,《办法》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针对性举措:
一是针对部分轻微失信信息公示导致“过罚不当”等问题,明确将失信信息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原则上不再公示轻微失信信息,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二是针对修复渠道分散、办理程序复杂等问题,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至认定单位办理,同时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期限,提高修复效率。
三是针对修复信息共享不及时、不同步的问题,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与相关部门、地方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修复结果的及时同步更新。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韩家平表示,《办法》以政策体系和立法为牵引,突出问题导向、强调实践经验,是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