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工具。
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正式施行。公告对《资源税法》实施以来征管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回应,并围绕9大核心领域提出更为细化的政策举措,为征纳双方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指引,标志着我国绿色税制体系在实操层面进一步完善。
202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随着法律的深入推进,实践中陆续出现部分税目争议较大、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以及关联交易价格偏低、判定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
以油气田混合轻烃、尾矿资源化产品为例,过去因税目归属缺乏清晰界定,企业申报与税务征管中常出现理解不一致。此次公告通过对征管痛点的系统梳理,实现了政策执行的“精准导航”。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旭红表示,在严格执行《资源税法》的基础上,新公告对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实际问题进行了细化,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绿色税制的重要举措。“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资源税政策落实的精准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也将促进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助推绿色发展。”
记者了解到,在征税范围界定上,公告首次明确以下两类不征税情形:一是各级执法机关依法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二是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品。这一界定从源头上进一步厘清了资源税征税边界。
针对争议较大的应税产品分类,公告明确:凝析油按原油税目征税;从原油与天然气中分离的油气田混合轻烃,分别按原油、天然气税目执行,其中油气田混合轻烃的界定参照《油气田混合轻烃》(SY/T 7831)标准;对于尾矿综合利用产品,区分两类情况:再选回收特定矿物组分的按对应矿物税目征税,生产粒级成型砂石颗粒的按砂石税目征税;同时允许地方在此基础上执行尾矿减免政策。
公告还进一步明确,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组织按规定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以及项目占地范围内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矿产品,均属于不征税情形。
例如,河北某公路建设企业在施工中需开采砂石用于路基回填。按照原有征管模式,自采自用砂石需按“砂石”税目缴税。以总里程50公里的项目测算,每吨砂石缴税2元,仅回填用砂石的资源税成本就超过30万元。
公告施行后,由于该企业开采行为属于在批准占地范围内进行且砂石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因此符合“不征税”界定,不再需要为该部分砂石缴纳资源税。“这有效解决了此前征管中的模糊地带,直接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一位税务人员表示。
业界普遍认为,此次政策执行口径的明确,不仅有助于统一地区间征管标准,减少因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还将显著提升征管效率。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政策落地,资源税在规范资源开发、推动绿色生产方面的制度价值将进一步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