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副总裁因涉“老鼠仓”遭罚没1.35亿元。
近日,江苏证监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1999年8月起在某证券公司任职、并先后担任副总裁等职务的陈某涛,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违规买卖证券,被“没一罚二”合计罚没1.35亿元。
具体而言,江苏证监局指出,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陈某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相关私募基金、个人在某证券公司开立的32个证券账户(下称“趋同组合账户”)的交易信息,控制“韩某”中信证券信用账户等8个证券账户,与趋同组合账户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585只,趋同买入金额8.5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1875.04万元。
江苏证监局进一步指出,2011年9月15日至2023年3月12日,陈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前述8个证券账户及“韩某”中信证券普通账户等共计16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扣除前述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买入及与趋同买入对应的卖出金额后,累计交易股票3.34亿股,交易金额45.44亿元,盈利2640.01万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某证券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江苏证监局称。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江苏证监局的认定,在听证过程中, 陈某涛提出了9项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包括行为属于模仿交易而非抢先交易,社会危害性低;部分交易系基于公开信息和自身的投资判断而作出;涉案证券账户存在多人控制、多人委托交易的情形;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本案罚款金额巨大、远超其客观上可以负担的范围等理由,恳请将罚款倍数调减至一倍等等。
对此,江苏证监局认为,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具体交易方式只是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因素,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任职情况、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方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等因素,对其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证券法》并未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成立需要以趋同组合账户交易信息具备重大性为前提。
“当事人称其部分交易系基于公开信息和自身投资判断作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无法排除其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当事人提出其存在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无法负担巨额罚款等情形,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江苏证监局进一步指出。
因此,江苏证监局对陈某涛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同时,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针对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875.04万元,并处以3750.08万元罚款。
二、针对陈某涛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640.01万元,并处以5280.02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陈某涛合计没收违法所得4515.05万元,并合计处以9030.10万元罚款。
同时,鉴于陈某涛作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行为恶劣、持续时间长、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江苏证监局对其采取8年及5年两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前者所述8年禁入期内,陈某涛不得在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相关高管职务;在后者提到的5年禁入期内,不得直接或化名、借他人名义交易证券交易所所有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