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北证券、中航基金、山东国信等金融机构相继宣布撤销监事会。事实上,今年以来,“监事会退场”现象涉及银行、保险、券商、基金、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引发市场持续关注。
金融机构设立监事会,旨在通过财务监督与履职监督,防范权力滥用。在特定发展阶段,这确实填补了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空白,但实践中,一些监事会暴露出“独立性不强、专业性不足、权威性有限”等问题,导致监督流于形式、难触及实质,以至于逐步被边缘化。
金融机构撤销监事会后,内部监督由谁接棒?根据相关法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承接监事会职权。这非但不是对监督权的削弱,反而是显著加强:监督权被嵌入决策核心,推动机构治理从形式上的“权力分立”迈向实质上的“功能融合”。这一转变,成为观察中国特色金融治理体系演进的重要窗口。
此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转型,源于2024年7月份正式施行的新公司法。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可选择由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强制要求设立监事会,为治理架构优化提供了根本法律遵循。在此框架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证监会相继出台配套政策,支持金融机构选择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监督主体。
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还有利于解决旧有治理模式下的监督职能重叠问题。过去,二者在财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控等方面职能高度交叉,导致权责不清、资源内耗,既推高了治理成本,也削弱了监督实效与决策效率。
从现实情况看,这一替代是提升治理效能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在人员构成上,监事会常因内部人员主导而独立性不足,审计委员会则多由具备财会、风控背景的独立董事构成,专业性与独立性更强;在组织结构上,监事会因与董事会平行而处于决策流程之外,监督易流于表面,审计委员会则内嵌于董事会,能提前介入重大决策审议,从源头强化风险控制;在监督效能上,监事会多从事事后程序性检查,难以干预决策实质,审计委员会则能依托专业与信息优势,实现对财务、内控与风险的“穿透式监督”,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前预警与事中控制。
事实上,不少金融机构的审计委员会已成为实质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这也成为此次制度变革顺利推进的现实基础。然而,新结构也面临新挑战,作为董事会下设部门,审计委员会在监督管理层的同时也须监督董事会,如何确保其履职尽责,仍是金融机构提升内部治理的课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