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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9 23:15:59 股吧网页版
罚没超1.3亿!头部券商原副总裁,违规炒股
来源:中国证券报

  江苏证监局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江苏证监局对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先后担任副总裁等职务)陈某涛非法买卖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盈利1875万元,违规买卖证券盈利2640万元,最终被罚没1.35亿元。

  图片来源:江苏监管局网站

  在听证过程中,陈某涛申辩称,其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无法负担巨额罚款等,请求减轻处罚,证监局认为上述情形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公开信息显示,某头部券商一位原副总裁名为陈某涛,其出生时间,任职时间等与上述人员均相符。

违规买卖证券盈利2640万元

  经查明,陈某涛自1999年8月起在某证券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副总裁等职务,涉案期间系证券从业人员。

  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2日,陈某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相关私募基金、个人在某证券公司开立的32个证券账户的交易信息,控制“韩某”中信证券信用账户等8个证券账户,与趋同组合账户发生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585只,趋同买入金额8.59亿元,趋同交易盈利1875万元。

  2011年9月15日至2023年3月12日,陈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前述8个证券账户及“韩某”中信证券普通账户等共计16个证券账户买卖证券,扣除前述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买入及与趋同买入对应的卖出金额后,累计交易股票3.34亿股,交易金额45.44亿元,盈利2640万元。

  江苏证监局认为,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陈某涛违规买卖证券,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辩称“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等

  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案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行为属于模仿交易而非抢先交易,社会危害性低,不应处罚或应当减轻处罚;其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本案罚款金额巨大、远超其客观上可以负担的范围等理由,恳请将罚款倍数调减至一倍等申辩意见,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江苏证监局认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的具体交易方式只是衡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一个因素,江苏证监局在量罚时已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任职情况、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方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违法交易金额及违法所得等因素,对其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江苏证监局还表示,当事人提出其存在曾为金融行业作出贡献、无法负担巨额罚款等情形,并非法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

  综上,江苏证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

没收违法所得4515万元

  合计处以9030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针对陈某涛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有关证券交易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1875万元,并处以3750万元罚款;针对陈某涛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2640万元,并处以5280万元的罚款。

  综上,对陈某涛合计没收违法所得4515万元,并合计处以903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陈某涛作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及非法所得较大,违规买卖证券持续时间较长,交易金额及非法所得较大,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相关规定,对陈某涛采取8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江苏证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鉴于当事人陈某涛作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交易金额及非法所得较大,违规买卖股票持续时间较长,交易金额及非法所得较大,影响证券交易公平,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对陈某涛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除《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外,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严厉处置违规炒股、“老鼠仓”问题

  从业人员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和合规意识直接关系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从业人员失职问题始终是监管部门稽查重点,违规炒股、“老鼠仓”问题得到严厉处置。

  除本案外,多地证监局早前也公布了相关罚单。

  黑龙江证监局网站11月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黑龙江证监局对时任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汤某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黑龙江证监局决定,合计对汤某明处以470万元罚款。

  安徽证监局5月公布的一张罚单指向某头部券商的时任信息技术中心高级经理李某鹏,2019年11月至2023年2月期间,他控制亲属账户组,与托管在该机构的某基金趋同交易76只股票,趋同交易金额达2900.38万元,盈利约213.14万元,最终合计罚没426.28万元。

  另据吉林证监局5月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对某头部证券公司时任分管投研系统建设的负责人邵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吉林证监局最终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9.39万元,并处以88.1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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