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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9 00:38:41 股吧网页版
明确五种情形不予受理,证监会拟修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金牛座

  证监会11月28日消息,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受理条件,完善办理程序,加强对当事人的诚信约束。

  关于受理条件方面,根据国务院《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一是当事人缺乏交纳承诺金的能力;二是当事人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三是当事人被列入证券期货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修复;四是当事人曾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自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五是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其他情形。

  完善办理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经过必要的调查”的执行标准,完善了申请材料要求、补正申请的程序规范,以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等。

  为提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严肃性,《征求意见稿》明确,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利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恶意拖延调查、审理程序,向第三方泄露协商内容,打探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办理信息等行为,属于国务院《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处理。此外,按照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精神,结合实践经验,《征求意见稿》明确,在考虑国务院《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因素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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