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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23:42:20 股吧网页版
证照不一、健康证造假、后厨脏乱……重庆曝光网络餐饮五大乱象
来源:上游新闻

  11月27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重庆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安排,开展网络餐饮问题整治,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相关违法案件962件。现选取五起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店多开“挂羊头卖狗肉”,冒用证照被罚款

  2025年2月28日,北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监测线索,对许某荣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团平台上传的证照与其实际持有的证照不一致。经查,当事人用自营店铺合法证照在某团平台开设了一家名为“某上料理”外卖店铺,为增加流量和收入,在同一经营场所又利用他人证照开设了另一家名为“某·料理”外卖店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北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某团平台未对入驻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尽到审查义务的行为,北碚区市场监管局将该线索移送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案情提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利用他人证照上传平台,外卖平台对上传证照疏于审核,导致经营者利用虚假证照违法从事经营活动,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平台审核存漏洞,跨省冒用证照商家被重罚

  2025年3月3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本辖区“橙某校园”外卖平台某异地入驻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信息与营业执照不一致,通过跨省协查,确定商家系冒用他人证照,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1.59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针对该平台入驻商家冒用他人证照的行为,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同时将线索移送该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案情提示:外卖平台仅要求商家上传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核验证照信息,导致冒用行为未被识别;平台审核系统未设置证照地址逻辑校验等规则,致使虚假信息蒙混过关。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如实上传证照等资料,外卖平台应当全面审查,保证公示信息合法真实。

  员工持假健康证上岗,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2025年9月5日,原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外卖平台线下商户时,发现李某良餐饮店员工使用虚假健康证明。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原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将涉嫌伪造变造买卖使用虚假健康证明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案情提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2025年7月,市食药安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打击伪造变造买卖使用虚假健康证明的通知》,明确对使用虚假健康证明违法活动实施严厉打击。

  后厨卫生触目惊心,骑手举报立大功

  2025年8月1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接网约配送员举报,称某东家餐饮店后厨卫生条件差,涉嫌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实地核查,发现该餐饮店存在厨房烹饪区环境卫生差、垃圾桶未加盖、灭蝇灯未正常使用、两名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餐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要求把控好各加工流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当事人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两名工作人员未办理健康证,存在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潜在风险。网约配送员主动留心餐品包装是否规范、食材是否新鲜、操作环境是否卫生等,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举报,能够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超范围经营冷食,餐馆被罚没违法所得

  2025年2月28日,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某记餐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馆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但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红油手撕鸡”等6种冷食类食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违法情节综合裁量,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97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提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严格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从事网络销售。当事人未取得相应经营资质超范围售卖冷食类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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