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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0:42:50 股吧网页版
四川拟出台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如何“依法带娃”?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一头连着未成年人的未来与家庭的幸福,另一头则紧密关联着国家发展、民族进步与社会和谐稳定。当传统的家庭教育方式和理念越来越跟不上个性化需求,“家校社”如何协同共育也正迎来关键的立法回应。

  11月24日,《四川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审议。该草案包含总则、家庭责任、政府推动、社会协同、学校指导、特别促进、法律责任等八章47条,以立法形式明确家庭、政府、学校、社会的各方责任,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构建坚实的法治保障网。

  其中包括,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公益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家庭教育服务,规范家长学校建设、家访制度落实等关键环节等。

  这也将从法治层面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夯实家庭教育责任,构建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强化家庭教育支持,更好地保障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明确责任主体,筑牢家庭“第一课堂”

  当前,我省家庭教育面临双重挑战:一面是家庭结构日趋多元,传统教育模式难以适应新需求,一面是社会节奏加快、教育竞争加剧及心理支持缺位,使得教育环境更为复杂。

  这也使得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建设迫在眉睫,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制约着家庭教育的发展。

  《条例草案》第二章即“家庭责任”,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包括主动陪伴未成年人,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等。

  与此同时,也强调“家校社”的协同共育,共同开展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学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密切配合,主动沟通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情况,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尤其是当亲子冲突激烈、管教困难时,要积极寻求学校、社区、专业机构的帮助。

  这一过程中也特别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要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分居或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怠于履行。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需综合考虑被委托人的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状况,并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和学校,同时与被委托人及未成年人保持有效联系。

  构建分级责任体系,破解家庭教育服务供需矛盾

  从目前来看,家庭教育工作机制不完善,主责机构不明确,部门责任不清晰,导致各方面合力不够,制约着家庭教育工作的实际效果。《条例草案》明确,各级政府要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聚焦解决家庭教育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

  省人民政府要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安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专项经费。

  这也将进一步构筑起分级责任体系,有力强化家庭教育服务供给。更进一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的沟通渠道,推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同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向未成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社区家长学校与辖区内学校应建立协作机制,共享师资、课程等教育资源”。

  这也将进一步凝聚各方合力,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衔接。为促使各方责任落到实处,《条例草案》还专门明确各方“法律责任”,让相关条例“长出牙齿”。

  其中包括,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在家庭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教育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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