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幼儿园学前大班(含混合班)当年8月31日前年满5周岁的在园儿童免除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所在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家庭教育成本,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国办发〔2025〕27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
(一)免保育教育费对象。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幼儿园学前大班(含混合班)当年8月31日前年满5周岁的在园儿童免除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研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其中:51个民族自治县(市)所有在园儿童继续执行十五年免费教育政策。
(二)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所在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三)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财政厅、教育厅结合各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际收费水平等因素,分县(市、区)确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定期对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调整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
(四)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省级财政根据核定的各县(市、区)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及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对各市(州)、扩权县(市、区)予以补助。其中:高出中央生均财政补助的部分,成都市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20:80比例分担;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余17个市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各市对辖区内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军队、街道、村集体等举办的幼儿园实施免保育教育费政策,所需费用由幼儿园所在市县政府同举办方统筹相关资金落实。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方案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各地在具体推进落实免费学前教育工作时,要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符合条件的公办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直接免除、民办在园幼儿保育教育费直接抵扣,严禁“先收后退(返)”。对政策出台前已经提前收取的保育教育费,要“一园一策”制定退费方案,确保相关经费及时足额退(返)还到位。
二、统筹做好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相关工作
(一)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在对学前大班(含混合班)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统一实施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的同时,对其余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继续按照现行幼儿资助政策执行,省级财政对各地的补助政策不变。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助学;鼓励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接受学前教育。
(二)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明确市以下分担责任,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提升办园质量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平稳有序推进。各地要系统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明确不同类型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的对应关系、分类细化辖区内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加强就读年龄规范管理等,及时评估、动态调整各项规章制度,与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衔接。
(二)落实经费责任,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和市县相关资金,确保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位。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依托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在园幼儿人数的管理,确保免保育教育费人数全面准确、动态更新、“人籍一致”,严禁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拨缓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格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幼儿园不得因免保育教育费而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当地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规范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合理适度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上限。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是涉及千家万户、事关长远发展的重要惠民举措,各地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做好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