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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21:15:30 股吧网页版
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项明确
来源:央广财经

  央广网北京11月21日消息(记者宓迪)财政部官网21日披露关于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根据通知,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以下称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通知所称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通知明确,开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2026年6月起,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即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此外,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以下称养老金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开办机构注销养老金投资者在本机构开立的养老金资金账户前,应当确认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中无未到期的储蓄国债(电子式),并注销对应的养老金国债账户。

  通知提到,各开办机构养老金专属额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调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据各开办机构已开立所有养老金资金账户中未投资金额的比重确定,后续每季度根据各开办机构上一季度向养老金投资者售出储蓄国债(电子式)金额的比重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月向财政部提供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缴存、投资情况,支持做好额度分配管理工作。

  开办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抓紧制定业务方案,加快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系统间的对接、联调测试等筹备工作,保障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平稳启动。开办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筹备工作完成后,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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