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网站11月21日消息,为支持药品出口贸易,加强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的管理,国家药监局近日发布《药品生产企业出口药品检查和出口证明管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所称出口药品,是指中国境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出口至其他国(地区)并在进口国(地区)按照药品管理且上市销售的产品,包括在中国境内已上市产品和未上市产品。《规定》条文中的“上市销售”所指范围,除在进口国(地区)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外,也包括拟申请上市销售的产品。在产品类别上,包括药品制剂、原料药、中药配方颗粒等;另外,药品制剂中间产品可参照本规定申请出具出口证明。
《规定》要求出口药品的生产活动在《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车间、生产线上严格按照药品GMP开展。出口药品生产企业如同时生产化工产品等非药用产品的,即使该产品具有药物活性,也不得以药品名义出口,在该产品的贸易中不得使用《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文件。
为符合WHO对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要求,同时为加入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规定》明确出口药品生产合规要求和检查要求。相关举措包括:一是指导企业建立出口药品档案,结合档案信息开展检查。出口药品档案是企业做好出口药品生产管理的信息基础,也是出口药品监督检查的重要抓手。
二是结合出口证明,实施针对性检查。出口证明载有具体品种或者剂型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周期等证明事项。对于获得出口证明的药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督促企业整体合规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出口证明信息,实施更有针对性的检查。
三是对出口药品在中国境内的储存运输企业必要时可以开展延伸检查。《规定》要求出口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委托生产出口药品的委托方等出口药品的主体应当通过承诺书、储存运输协议等方式,确保从事出口药品储存运输的企业接受审核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延伸检查。这有利于保障出口药品质量和境外患者安全用药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