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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3:29:00 股吧网页版
打工人福音!工伤认定“三大谜团”,官方给答案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完善工伤保险法规的理解适用。

  工伤认定需要具备“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三个要素,这也被称为“三工”。然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三工”认定尺度不一。

  比如,加班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居家办公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时还很少见的情况,现在则越来越多,居家办公期间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下班途中顺路接孩子,结果出车祸,这是个人行为还是属于工伤?

  随着《意见(三)》的发布,上述疑问都有了明确的判断依据。

  细化 “三工”因素

  近年来,全国每年有200多万职工获得工伤保障。《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施行,人社部分别在2013年、2016年发布了两份“执行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涉及“三工”要素

  但这些政策目前都难以应对复杂的现实情况。

  比如,据报道,杨某周末在家加班写会议材料时突发脑梗。发病时间是周六半夜,被家人发现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次日TCD脑血管超声显示杨某已经脑死亡。当时,杨某80多岁的年迈父母在外地,为了使其父母能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并让老人与儿子见最后一面,家属选择了暂时保持生命体征的抢救方式,因此杨某最终停止呼吸的时间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48小时“视同工伤”的时间节点。

  这起真实的案例有两个工伤认定的争议:第一,杨某周末在家加班写会议材料的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第二,已超过48小时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据报道,当地人社部门以猝死已超过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但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在家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猝死,应考虑其工作量及出现医学死亡等诸多因素,最终撤销了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意见(三)》发布后,将有效减少此类案件中的争议,其明确规定加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

《意见(三)》对工伤认定的“三工”予以细化

  工作时间方面,《意见(三)》明确将“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加班时间”纳入其中。

  “这意味着,即使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只要是因公所需,都属于工作时间范畴。”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任杨保全说。

  工作场所方面,《意见(三)》不再局限于单位的物理空间,而是扩展到“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和“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这为外勤、多点办公等人员提供了有力保障。” 杨保全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工作原因方面,《意见(三)》特别加入了“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伤害”的情形。

  “这明确了在工作场所内上厕所、喝水等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只要非完全个人原因导致,也应认定为工伤,回应了社会关切。” 杨保全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意见(三)》第一至三条细化了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负责人说。

  “上下班途中”更明确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现实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较为复杂。

  据报道,陈女士有一天下班后,顺着固定路线步行去附近幼儿园接儿子放学,但被一辆逆行的电动车撞倒,送医后被诊断为右小腿骨折、脑震荡,总花费近4万元。出院后,陈女士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公司却一口回绝,认为她下班去接孩子是个人行为,不是工作任务。

  《意见(三)》对“上下班途中”的具体情形进行细化,将有力避免上述陈女士公司的无理做法。其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

《意见(三)》细化“上下班途中”

  “此前职工往返亲属家、上下班途中办日常琐事受伤等情况,工伤认定常存分歧,新规细化后,这类争议将大幅减少,也将杜绝无依据的工伤申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浩说。

  杨保全也认为,职工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买菜等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都将得到工伤保障。

  此外,《意见(三)》还明确了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要求“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这杜绝了‘私了’或口头协议带来的认定难题。” 杨保全说。

  居家办公也有保障

  居家办公越来越多,相应的工伤认定也提上了议程。

  据报道,2021年10月,黄某在工作时感觉不舒服,交接工作后表示未完成工作可在家继续完成。请假回家后,当晚他因喘不上气被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

  但据报道,当地人社局认为,黄某病发时并非在工作岗位上,故不予认定工伤。法院最终经审理认为,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认定为工伤。

  《意见(三)》规定,职工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认定工伤。

  《意见(三)》规定,对于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职业要求、岗位职责等因素。申请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许浩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移动通信的发达,居家远程办公成为职场中一种新的工作方式。为了适配远程办公常态化的趋势,《意见(三)》解决了职工居家办公受伤、突发疾病时,因工作地点特殊导致的工伤认定无据可依的问题。

  《意见(三)》还规定,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的,不应视为工作原因。

  “这避免了临时工作沟通被滥用为工伤认定理由的情况。” 许浩说。

  杨保全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意见(三)》在保障居家办公人员权益的同时,也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传递了明确信号:工伤认定的核心依然是“工作原因”,劳动者主张权利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在家突发疾病希望“视同工伤”时,劳动者需要提供证据链,证明其在家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

  “这有助于规范居家办公管理,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杨保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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